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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589 沪市 ST榕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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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589:广东榕泰: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02

600589:广东榕泰: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589          证券简称:ST 榕泰        公告编号:2022-074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 1 和解、案件 2 和解、案件 3 执行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涉案金额:案件 1、2 执行和解协议的金额合计 30,498.25 万元,案件 3
借款本金 1,106.96 万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预计将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不利影响,具体影响金额以公司年度审计机构确认为准。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案件 1 因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榕泰”或“公司”)、张北榕泰云谷数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北榕泰”)、北京森华易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森华”)、杨宝生和林凤与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分行(以下简称“河北银行张家口分行”)发生借款合同纠纷,河北银行张家口分行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广东榕泰因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前述
事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1 月 1 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2-001),于 2022 年 6 月 18 日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2-062)。

  案件 2 因广东榕泰、杨宝生与金沃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
沃公司”)发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金沃公司向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以下判决:(1)广东榕泰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金沃公司支付到期未付租金 1,129,861.11 元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利息;(2)广东榕泰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金沃公司支付未到期租金 3,119,140.63 元;(3)广东榕泰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金沃公司支付违约金 424,900.17 元;(4)广东榕泰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金沃公司支付留购价 100 元;(5)杨宝生对判决判项(1)(2)(3)确定的广东榕泰的债务向金沃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实际清偿后,有权就各自实际清偿数额向广东榕泰追偿;(6)驳回金沃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 59,189 元,由金沃公司负担受理费 12,167 元,广东榕泰、杨宝生负担受理费 42,022 元及诉讼保全费 5,000 元。前述事项公司
已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披露于《关于公司累计诉讼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2-037)。

  案件 3 因广东榕泰与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禾农资”)发生买卖合同纠纷,天禾农资向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以下判决:(1)广东榕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天禾农资支付货款 1,106.96 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欠付款项
为基数,自 2021 年 3 月 8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上浮 50%的标准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驳回天禾农资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 88,217.6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均由广东榕泰负担。

  前述事项公司已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披露于《关于公司累计诉讼事项及进展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7)。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案件 1 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收到广东榕泰、张北榕泰、北京森华、杨
宝生和林凤(以下统称为“乙方”)与河北银行张家口分行(以下简称“甲方”)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就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2021)冀 07 民初 94 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2022)冀民终 192 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乙方应向甲方偿还借款本金 29,985.93 万元,并承担利息、罚息和复利、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的事项约定主要如下:


  1、乙方于 2022 年 6月 29 日前归还甲方债务本息 5,500 万元(含罚息、复息、
诉讼费等),偿还的 5,500 万元本息中,优先偿还已逾期本金 4,985.93 万元,剩余资金归还欠息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乙方可委托广东榕泰或其下属公司代乙方向甲方为支付本和解协议下应付款项。

  2、本和解协议生效且乙方偿还甲方 5,500 万元后,乙方在 2022 年期间不再
归还其余贷款本金及利息,甲方将乙方贷款期限延至 2029 年 6 月 30 日,并相应
调整还款计划。

  截至目前,乙方下属公司已代为支付上述费用,甲方配合乙方解除在(2021)冀 07 执保 26 号诉前保全过程中已保全查封的资产,和解协议中约定的上述还款义务乙方已执行完毕,等待法院出具结案通知书。

  案件 2 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9 日收到广东榕泰、杨宝生与金沃公司签订了
《和解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1、广东榕泰缴纳的保证金 75 万元用于冲抵欠付的本金。冲抵后,广东榕泰、杨宝生欠付金沃公司 4,373,192.03 元;

  2、广东榕泰承诺于 2022 年 6 月 17 日前还款 4,373,192.03 元租金以及期间
新增的利息,并且向金沃公司支付相关诉讼费用等合计 65,244.00 元。按前述承诺完成还款义务后,金沃公司不得再对广东榕泰和杨宝生主张其他任何权利,并于收款后二个工作日内向法院提交和解协议并申请解除本案对广东榕泰和杨宝生的所有财产查封、冻结措施。

  3、杨宝生在最高额本金 1,500 万元范围内对广东榕泰前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广东榕泰指定其下属公司已代为支付上述费用,金沃公司已于 2022 年 6 月
20 日向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交解除查封申请书,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广东榕泰、杨宝生名下价值 6,055,535.43 元的财产冻结、查封、扣押,和解协议约定的双方公司义务已履行完毕。

  案件 3 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9 日收到《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
(2022)粤 0104 执 21450 号。责令广东榕泰履行下列义务:


  (1)广东榕泰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2)广东榕泰收到本通知书 3 日内(节假日顺延)上午 10 时正(节假日顺
延)到法院接受调查询问。

  同时,公司收到《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2022)粤 0104 执21450 号,因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决定对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三、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上述案件预计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不利影响,具体影响金额以公司年度审计机构审计后为准。

  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河北银行张家口支行与张北榕泰、广东榕泰、北京森华、杨宝生、林凤六方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

  2、广东榕泰与金沃公司签订的《和解协议》;

  3、《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2)粤 0104 执 21450 号。
  特此公告。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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