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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589 沪市 ST榕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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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589:广东榕泰: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2022/06/23)

公告日期:2022-06-23

600589:广东榕泰: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2022/06/23)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589          证券简称:ST 榕泰        公告编号:2022-064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 1 一审判决、案件 2 执行阶段、案件 3 财产
保全、案件 4 一审判决、案件 5 执行阶段、案件 6 执行阶段、案件 7 执行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案件 1 被告、案件 2 被执行人、案件 3 被
申请人、案件 4 被告、案件 5 被执行人、案件 6 被执行人、案件 7 被执行人

    涉案金额:本金 62,445.44 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案件受理费、财
产保全费和案件申请执行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榕泰”或“公司”)面临偿还本金 62,445.44 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和案件申请执行费等诉讼费用,预计对公司2022 年度的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具体影响金额以公司年度审计机构确认为准。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案件 1、因广东榕泰、广东榕泰高级瓷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榕泰瓷具公司”)、揭阳市兴盛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盛化工公司”)及杨宝生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五羊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五羊支行”)发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浦发银行五羊支行向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前述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 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事
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1)。

  案件 2、因广东榕泰、揭阳市佳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富公司”)、
杨宝生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揭阳分行”)发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农业银行揭阳分行向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 5202 民初 3209 号,判决广东榕泰付还本金、利息、罚息和复利,并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农业银行揭阳分行对佳富公司抵押物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佳富公司和杨宝生对本案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前述事项公司已分别于 2022
年 4 月 9 日和 2022 年 5 月 20 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事项暨相关重大诉讼情况
补充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6)和《关于公司累计诉讼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7)。

  案件 3、因广东榕泰、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化工溶剂厂(以下简称“榕泰溶剂厂”)与广州凯茂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茂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凯茂公司向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广东榕泰和榕泰溶剂厂支付拖欠的货款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前述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累计诉讼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2-037)。

  案件 4、因广东榕泰、兴盛化工公司、杨宝生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揭阳分行”)发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工商银行揭阳分行向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述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 2022 年 1 月 1 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1)。
  案件 5、因广东榕泰、佳富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揭阳分行”)发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生银行揭阳分行向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述事项已分别于2022年4月9日和2022年 5 月 20 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事项暨相关重大诉讼情况补充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6)和《关于公司累计诉讼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7)。

  案件 6、因广东榕泰、榕泰瓷具公司、兴盛化工公司、杨宝生、佳富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建设银行揭阳分行)发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建设银行揭阳分行向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述事项已分
别于 2022 年 4 月 9 日和 2022 年 5 月 20 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事项暨相关重
大诉讼情况补充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6)和《关于公司累计诉讼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7)。

  案件 7、因广东榕泰、佳富公司、榕泰瓷具公司、兴盛化工公司、揭阳市泰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宝生、林凤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汕头分行”)发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兴业银行汕头分行向汕头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汕头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①广东榕泰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兴业银行汕头分行借款本金 8,000 万元及有关借款利息、罚息和复利;②兴业银行汕头分行就本裁决对佳富公司作为抵押担保的不动产享受优先受偿权;③裁决佳富公司、榕泰瓷具公司、兴盛化工公司、揭阳市泰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宝生和林凤对上述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仲裁费用人民币221,055 元,财产保全费受理费人民币 5,000 元由广东榕泰,佳富公司、榕泰瓷具公司、兴盛化工公司、揭阳市泰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宝生和林凤承担。前述事项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披露了《关于公司累计诉讼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7)。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案件 1、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1 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事
判决书》(2021)粤 0104 民初 46025 号。判决如下:

  (1)广东榕泰向浦发银行五羊支行偿还贷款本金 9,000 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

  (2)广东榕泰不履行上述判决的,浦发银行五羊支行对依法处分广东榕泰名下的房地产所得价款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榕泰瓷具公司、兴盛化工公司和杨宝生对广东榕泰的上述第(1)项判决债务,在依法处分上述第(2)项判决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浦发银行五羊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 498,959.94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广东榕泰、榕泰瓷具
公司、兴盛化工公司、杨宝生共同承担。

  案件 2、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1 日收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执行
裁定书》(2022)粤 5202 执 1012 号。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广东榕泰、佳富公司、杨宝生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 88,205,450 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债务及本案有关费用。
  案件 3、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1 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财产
保全告知书》(2022)粤 0112 执保 723 号。关于(2022)粤 0112 民初 10862
号广东榕泰、榕泰溶剂厂与凯茂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对公司以下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具体如下:

  序号            查封/冻结/扣押财产明细              查封/冻结/扣押期限

        网冻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化工溶剂厂广发银

    1                                                  至 2023 年 3 月 28 日

        行账号 126******9696,实控 14,994.75 元

                                                        已委托协助办理,法院
        冻结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化工溶剂厂中国银

    2                                                  回复材料已送达银行,
        行账号 708******767

                                                        回执后另行告知

  案件 4、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1 日收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民事
判决书》(2021)粤 5202 民初 3162 号。判决如下:

  (1)①广东榕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付还工商银行揭阳
分行编号为 2016 年(公司)字 00163 号的《并购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 4,320
万元及利息、罚息。

  ②广东榕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付还工商银行揭阳分行编号为 0201900020-2020 年(公司)字 00165 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编号
为 0201900020-2021 年(展)字 0001 号的《借款展期协议》项下借款本金 1,700
万元及利息、罚息。

  ③广东榕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付还工商银行揭阳分行编号为 0201900020-2020 年(公司)字 00283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 1,000 万元及利息、罚息。

  ④广东榕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付还工商银行揭阳分行编号为 0201900020-2020 年(公司)字 00304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
本金 1,250 万元及利息、罚息。

  ⑤广东榕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付还工商银行揭阳分行编号为 0201900020-2020 年(公司)字 00311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 2,000 万元及利息、罚息。

  (2)广东榕泰到期不履行付款义务,工商银行揭阳分行可以在 120,000 万元的最高限额内,以广东榕泰持有的北京森华易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5,000 万元的股权数额折价或者申请拍卖、变卖该质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3)广东榕泰到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一款第②③④⑤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工商银行揭阳分行可以广东榕泰所抵押的房地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兴盛化工公司应在 12,000 万元的最高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款第③④⑤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杨宝生应在 12,000 万元的最高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款第④⑤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兴盛化工公司、杨宝生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广东榕泰追偿。

  案件受理费 558,695 元,由广东榕泰、兴盛化工公司、杨宝生连带负担。
  案件 5、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2 日收到《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
(2022)粤 5202 执 1026 号,责令公司履行下列义务:

  (1)付还民生银行揭阳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 178,953,407.32 元及相应利息;

  (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3)负担本案保全费人民币 5,000 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 249,297 元。
  案件 6、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2 日收到《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
(2022)粤 5202 执 1030 号,责令公司履行下列义务:

  (1)广东榕泰付还建设银行揭阳分行编号为 HTZ440790000LDZJ202000036的《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共计 18,000,000 元、利息、罚息和复利;

  (2)广东榕泰付还建设银行揭阳分行编号为 HTZ440790000LDZJ202000041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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