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89 证券简称:ST 榕泰 公告编号:2022-062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
涉案金额:本金 30,000 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本案案件受理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面临败诉可能承担罚息、复利及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预计对公司 2022 年度的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具体影响金额以公司年度审计机构确认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榕泰”或“公司”)全资子公司张北榕泰云谷数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北榕泰公司”)与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分行(以下简称“河北银行张家口分行”)发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河北银行张家口分行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张北榕泰公司、北京森华易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广东榕泰、杨宝生、林凤列为被告,要
求履行还款或担保义务。前述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 日在《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1)。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因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冀07民初94号民事判决,公司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
1、改判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冀 07 民初 94 号民事判决书第
(一)项内容,改判主债务人张北榕泰公司不承担罚息、复利;
2、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认为张北榕泰公司的“张北榕泰云计算数据中心(一期)项目”长期处于停滞状态,该笔借款资金未在张北榕泰公司的账户中,据此认定张北榕泰公司挪用了贷款资金,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常理,是错误的,应予以纠正。本案中,在 3 亿贷款中,于 2021
年 8 月 18 日到期的 2,485.93 万元,按合同约定属于逾期还款,利息上浮 30%没
有异议,但 2.75 亿元本金因未到期,被上诉人强行提前到期,不应计算逾期利息,原判决多计算了上诉人应承担的罚息、复利共计 597.01 万元。综上,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近日,公司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2022)冀民终192 号,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53,590.70 元,由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三、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根据判决书,公司面临败诉可能承担罚息、复利及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预计对公司 2022 年度的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具体影响金额以公司年度审计机构确认为准。
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冀民终 192 号。
特此公告。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