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600589 沪市 ST榕泰


首页 公告 600589:广东榕泰:关于重大诉讼事项暨相关重大诉讼情况补充的公告

600589:广东榕泰:关于重大诉讼事项暨相关重大诉讼情况补充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09

600589:广东榕泰:关于重大诉讼事项暨相关重大诉讼情况补充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589            证券简称:ST 榕泰        公告编号:2022-017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暨相关重大诉讼情况补充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 日发布公告《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1),现补充公司与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分行一案公司收到司法
文书的时间为:2021 年 10 月 25 日,并于 2021 年 12 月 10 日收到张
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张家口中院)的民事判决书一份。
  近日,公司再次接到不同法院送达的有关本公司涉讼的起诉书,相关情况如下:

  一、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诉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

  被告: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佳富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付还借款本金 178,953,407.32 元及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判令原告
对被告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判令原告对被告揭阳市佳富实业有限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的房地产建筑物及所属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原告实现本案债权的其他一切费用由被告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2、公司收到司法文书的时间: 2022 年 1 月 11 日

  3、审理判决情况:上述诉讼已于 2022 年 2 月 21 日 9 时开庭,
目前尚未收到判决书。

  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诉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

  被告: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榕泰高级瓷具有限公司、揭阳市佳富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宝基投资有限公司、揭阳市兴盛化工原料有限公司、杨宝生、林凤;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 258,351,050 元及利息、罚息;判令原告对被告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佳富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判令广东榕泰高级瓷具有限公司、揭阳市佳富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宝基投资有限公司、揭阳市兴盛化工原料有限公司、杨宝生、林凤对被告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原告因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及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以上七个被告共
同承担。

  2、公司收到司法文书的时间: 2022 年 4 月 6 日

  3、审理判决情况:上述诉讼将于 2022 年 5 月 7 日 9 时开庭。

  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行诉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行;

  被告: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榕泰高级瓷具有限公司、揭阳市兴盛化工原料有限公司、杨宝生、揭阳市佳富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付还借款本金 84,000,000 元及利息、罚息(含复利);判令被告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立即付还原告律师费 40 万元;判令广东榕泰高级瓷具有限公司、揭阳市兴盛化工原料有限公司、杨宝生对被告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原告对被告揭阳市佳富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仓库享有优先受偿权;判令原告对被告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生产车间和锅炉房享有优先受偿权;判令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上述五位被告承担。

  2、公司收到司法文书的时间: 2022 年 2 月 17 日

  3、审理判决情况:上述诉讼已于 2022 年 3 月 1 日 9 时 0 分开庭,
目前尚未收到判决书。


  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诉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

  被告: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佳富实业有限公司、杨宝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 88,000,000 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判令被告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服务费 5 万元;判令原告上述请求中的债权对被告揭阳市佳富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锅炉房、仓库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判令揭阳市佳富实业有限公司、杨宝生对被告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判令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上述三位被告承担。

  2、公司收到司法文书的时间: 2022 年 1 月 15 日

  3、审理判决情况:上述诉讼已于 2022 年 2 月 21 日 15 时开庭,
目前尚未收到判决书。

  五、本公司的其他诉讼或仲裁事项

  本公司除已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外,目前未有其他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六、本次公告的诉讼判决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可能影响


  根据判决书,公司将可能承担利息、罚息、复利、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的担保责任,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具体数据,请关注本公司披露的相关财务数据。

  公司的指定公告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提醒各位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内容,敬请防范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传票案号:(2021)粤 5202民初 3164 号、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案号:(2021)粤 52 民初1728 号、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传票案号:(2021)粤 5202 民初 3302号、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传票案号:(2021)粤 5202 民初 3029 号。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9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