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88 证券简称:用友网络 公告编号:2024-062
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报告书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股份金额: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
● 回购股份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 回购股份用途: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 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3 元/股(含),该回购价格上限不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
● 回购股份方式:以集中竞价方式
● 回购股份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即 2024 年 9 月 4 日至 2025
年 9 月 3 日)
●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截至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公司全体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于未来 3个月、未来 6 个月不存在减持本公司股份的计划。若未来拟实施股票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相关风险提示:
1、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过回购方案披露的回购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无法实施或部分实施的风险;
2、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3、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可能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4、本次回购的股份用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可能存在因员工持股
风险导致公司本次回购方案无法实施,公司将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和信息披露程序,择机修订或适时终止回购方案。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 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2024 年 9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 7 票同意、0 票
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即可实施,无需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
本次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回购方案首次披露日 2024/9/5
回购方案实施期限 待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
方案日期及提议人 2024/8/26,由公司控股股东北京用友科技有限公司提议
预计回购金额 5,000 万元~10,000 万元
回购资金来源 自有资金
回购价格上限 13 元/股
□减少注册资本
回购用途 √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用于转换公司可转债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回购股份方式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股份数量 3,846,154 股~7,692,308 股(依照回购价格上限测算)
回购股份占总股本比例 0.11%~0.23%
回购证券账户名称 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回购证券账户号码 B882266732
(一) 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坚定信心和对公司长期价值的高度认可,为充分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等因素,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份,并将回购的股份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二)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三) 回购股份的方式
本次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四)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本次回购股份的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
若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
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回购方案之
日起提前届满。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
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2、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回购方案实施期间,若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
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
(五) 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序号 回购用途 拟回购数量 占公司总股本的 拟回购资金总
(股) 比例(%) 额(万元)
1 用于员工持股计 3,846,154-7,692,308 0.11-0.23 5,000-10,000
划或股权激励
合计 3,846,154-7,692,308 0.11-0.23 5,000-10,000
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 5,0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 13 元/股进行
测算,回购数量为 3,846,154 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11%;按照本次回购金额
上限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 13 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为
7,692,308 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23%。
若公司在回购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缩股、配股等除
权除息事项,回购数量将按相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本次回购具体的回购数量及占
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
(六) 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3 元/股,未超过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决
议日的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具体回购价格将在回购实
施期间结合公司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若公司在回购期间发生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等除权除息事宜,自
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
购股份价格上限。
(七) 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的资金全部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
(八) 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假设公司以按照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 13 元/股进行测算,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
权激励并全部予以锁定,预计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回购前 回购后 回购后
股份类别 (按回购下限计算) (按回购上限计算)
股份数量 比例 股份数量(股) 比例 股份数量 比例(%)
(股) (%) (%) (股)
有限售条件 1,523,950 0.04 5,370,104 0.16 9,216,258 0.27
流通股份
无限售条件 3,416,997,409 99.96 3,413,151,255 99.84 3,409,305,101 99.73
流通股份
股份总数 3,418,521,359 100.00 3,418,521,359 100.00 3,418,521,359 100.00
注: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仅供参考,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
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九) 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
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 2,365,093.64 万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人民币 932,904.47 万元,流动资产为人民币
1,035,355.43 万元。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上限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分别占公
司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及流动资产的比例为0.42%、1.07%、0.97%,
占比均较小。
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及未
来发展等均不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回购规模和回购资金等与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相匹配。本次回购实施完成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亦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十) 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做出 回购股份决议前 6 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 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经公司自查,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 6 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不存在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内幕交易以及市场操纵的行为。
截至本次董事会决议日,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无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如上述主体未来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上市公司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持股 5%
以上的股东问询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公司分别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进行问询并获得回复:截至董事会通过本次回购方案决议日,公司董监高、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
无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如上述主体未来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提议人、提议时间、提议理由、提议人在提议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 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1、提议人:公司控股股东北京用友科技有限公司
2、提议时间:2024 年 8 月 26 日
3、提议理由: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坚定信心和对公司长期价值的高度认可,为充分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等因素,提议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