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用友网络 股票代码:600588 编号:临 2022-004
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973 号)核准,公司获
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490,579,717 股新股。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1 日完成向 17 名特
定投资者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65,835,214 股,发行价格为 31.95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5,298,435,087.30元,扣除发行费用40,907,453.80 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257,527,633.50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2 年 1 月 17 日出具了天圆全验字
[2022]000002 号《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9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
司关于设立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与《公司关于拟与中关村银
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暨关联交易议案》。2022 年 1 月 14 日,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拟与中关村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暨关联交易议案》。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规定和公司
相关制度及上述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决议,2022 年 1 月 25 日,公司及其募投项目实
施主体全资子公司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展览 路支行、北京中关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媒体村支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分别签署了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并与北京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 方监管协议》”)。上述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和《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 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2 年 1 月 25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序号 开户银行 账号 金额 募集资金用途
1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00001770800069126127 100,000.00 用友商业创新平台
展览路支行 YonBIP 建设项目
2 北京中关村银行股份有 1005890001500600588 159,713.00 用友商业创新平台
限公司 YonBIP 建设项目
3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240000000589210 100,000.00 用友商业创新平台
北京媒体村支行 YonBIP 建设项目
4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671016887 100,000.00 用友商业创新平台
公司北京双清路支行 YonBIP 建设项目
5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110701013102226213 66,199.07 补充流动资金及归
北京海淀支行(注) 还银行借款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用友产业园(南
6 南昌分行 20000016162500069170595 0 昌)三期研发中心
建设项目
注:公司募集资金部分发行费用尚未从该专户转出,部分募集资金暂存放于该账户中,未来 将根据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需求拨付至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展览路支行、北京中关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 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媒体村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信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统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艳梅、卢丽俊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10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5 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
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4、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用友(南昌)产业基地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用友产业园(南昌)三期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二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艳梅、卢丽俊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10 个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