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等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作为用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依据《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
备忘录1 号》、《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2 号》、《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3 号》(以
上三备忘录合称为“《股权激励备忘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
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等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鉴于《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
称“公司激励计划”)中确定的部分激励对象岗位发生离职,同意公司董事会对
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并对所授予的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数量也进行相应调
整:公司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从1,641人调整为1,613人,授予股票期权的总
数由1,438.8694万份调整为1,419.8244万份,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由
1,296.8250万份调整为1,277.7800万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从1,641人
调整为1,613人,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总数由1,438.8694万股调整为1,419.8244万
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由1,296.8250万股调整为1,277.7800万股。
公司本次对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和数量的调
整,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调整后的公司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
格的规定;公司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宣布为不适当的人选,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
以行政处罚的人选;公司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
关备忘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
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确认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范
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3、董事会确定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13年11月12日,该授予日符
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同时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激励计
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3年11月12日,并同意1,613名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
吴晓球、夏冬林、李绍唐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