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87 证券简称:新华医疗 公告编号:临 2023-046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华医疗”)于 2023年 7 月 25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应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1、2021 年 11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62)。
同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1 年 11 月 26 日 ,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了《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1-064),独立董事潘爱玲女士受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
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投票权。
3、2021 年 11 月 25 日至 12 月 4 日期间,公司通过公司公告栏公示了本次
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及职务。截至公示期结束,公司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进行
了核查,并于 2021 年 12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了《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6)。
4、2021 年 12 月 8 日,公 司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披露了《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67)。
5、2021 年 12 月 9 日 , 公 司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披露了《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国资管理单位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8),公司收到国资管理单位山东国欣颐养健康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国欣颐养集团”)出具的《关于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欣颐养〔2021〕101 号),国欣颐养集团原则同意《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6、2021 年 12 月 10 日,公司召开了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69)。
7、2022 年 1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十届监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8、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16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理完成了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向 344 名激励对象授予 554.68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1.26 元/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新华医疗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2-011)。
9、2023 年 7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
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 10.96 元/股回购并注销 13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93,000 股。同日,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本次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
二、 本次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的原因及方法
(一)调整原因
经 2022 年 5 月 25 日召开的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21 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411,974,891 股为基数,每股派
发现金红利 0.1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61,796,233.65 元。公司 2021
年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 2022 年 6 月 9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2 年 6 月 10
日。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 日披露的《新华医疗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
告》(公告编号:2022-047)。
经 2023 年 4 月 21 日召开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22 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466,874,989 股为基数,每股派
发现金红利 0.1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70,031,248.35 元。公司 2022
年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 2023 年 6 月 14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3 年 6 月 15
日。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8 日披露的《新华医疗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
告》(公告编号:2023-035)。
(二)调整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有关规定,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后,公司发生派息、派送股票红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影响公司总股本数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派息时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
根据《激励计划》的上述规定,公司拟对激励计划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如下:
公司 2021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11.26 元/股,回购
价格由目前的 11.26 元/股调整为 10.96 元/股(11.26-0.15-0.15)。
根据《激励计划》之“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异常情况的处理”的相关规定:(1)激励对象因组织安排调离公司且不在公司任职的,尚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回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注销。(2)激励对象在劳动合同期内主动提出辞职时,激励对象所有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价(审议回购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审议回购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高于 10.96 元/股,故回购价格为 10.96 元/股。
因发生工作调动不在公司任职的激励对象,回购价格为 10.96 元/股,并支付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主动提出辞职的激励对象,回购价格为 10.96 元/股。
根据公司 2021 年 12 月 10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事项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回购价格调整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影响。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进行了审核,审核后认为:公司本
次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本次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已履行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回购价格调整、数量等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申请办理股份注销登记、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七、备查文件
1、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2、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