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87 证券简称:新华医疗 编号:临 2022-004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2 年 1 月 10 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555.78 万股,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 40,642.8091
万股的 1.37%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1.26 元/股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第五次临
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0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及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确定 2022 年 1 月 10 日为授予日,向 345 名激励对象授予 555.78 万股限
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 11.26 元。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 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 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 年 11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62)。
同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1 年 11 月 26 日 ,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了《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4),独立董事潘爱玲女士受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投票权。
3.2021 年 12 月 9 日 , 公 司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披露了《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国资管理单位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8),公司收到国资管理单位山东国欣颐养健康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欣颐养集团”)出具的《关于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欣颐养〔2021〕101 号),国欣颐养集团原则同意《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3.2021 年 11 月 25 日至 12 月 4 日期间,公司通过公司公告栏公示了本次
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及职务。截至公示期结束,公司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进行
了核查,并于 2021 年 12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了《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6)。
4.2021 年 12 月 8 日,公 司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披露了《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67)。
5.2021 年 12 月 10 日,公司召开了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69)。
6.2022 年 1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十届监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二) 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派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3)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4)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5)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符合《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5.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达标,即达到以下条件:
2020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不得低于19,504.52 万元;2020 年基本每股收益不得低于 0.58 元/股,且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 50 分位水平。
综上,董事会认为公司不存在《激励计划(草案)》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 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2 年 1 月 10 日。
2.授予数量:555.78万股,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40,642.8091万股的1.37%。
3.授予人数:345 人。
4.授予价格:人民币 11.26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6.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2)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票将一并回购。
(3)本次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首次及预留的第一个 自首次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1/3
解除限售期 次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及预留的第二个 自首次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1/3
解除限售期 次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及预留的第三个 自首次授予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1/3
解除限售期 次授予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4)本次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条件
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在 2022-2024 年的 3 个会计年度中,
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解除限售。本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1)2022 年基本每股收益不得低于 0.96 元/股,且不低于行业平均水
首次及预留 平或对标企业 75 分位水平。
的第一个 (2)以 2020 年为基础,2022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解除限售期 益的净利润增长率不得低于 85%,且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 75
分位水平。
(1)2023 年基本每股收益不得低于 1.10 元/股,且不低于行业平均水
首次及预留 平或对标企业 75 分位水平。
的第二个 (2)以 2020 年为基础,2023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解除限售期 益的净利润增长率不得低于 110%,且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 75
分位水平。
(1)2024 年基本每股收益不得低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