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84 证券简称:长电科技 公告编号:临 2022-044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调解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民事调解结案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及涉案金额:
案件 1、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电科技”)、STATS CHIPPAC PTE. LTD.(以下简称“SCL”)、星科金朋半导体(江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SCC”)作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涉案金额为 25,000,000 美元(折合人民币 174,565,000 元)及诉讼费用。
案件 2、长电科技作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涉案金额为 13,254,429.65 美
元加工费和逾期付款利息及诉讼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作为原审被告的案件1,芯动技术公司(INNOSILICON TECHNOLOGY LTD)(以下简称“芯动公司”)已承诺放弃对长电科技留置芯片的一切权利主张,该等芯片由长电科技自行处置;公司作为原审原告的案件2涉及的加工费已于2018年度全额计提减值准备,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在案件 1 和案件 2 审理过程中,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
愿达成和解。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案件 1、案件 2 的《民事调解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案件 1:长电科技、SCL 和 JSCC 作为被告
注册于萨摩亚的芯动公司就其与长电科技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江苏省无锡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收悉《应诉通知书》(案件
编号:(2020)苏 02 民初 129 号)。
芯动公司诉称:芯动公司与长电科技在 2018 年 3 月签订《委托芯片封装设
计及加工合同》,长电科技向其提供芯片封装服务,由于封装质量不合格,造成芯片不能正常工作,给其造成来料成本损失达 14,151,390 美元,被公司暂扣的芯片及库存晶圆损失达 12,864,130 美元,损失共计 25,000,000 美元。芯动公司据此请求判决公司向其赔偿因封装芯片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 25,000,000 美元
(折合人民币 174,565,000 元)及诉讼费用。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6 日披露
的《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临 2020-021)。
原审原告芯动公司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 02 民初
129 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12
日披露的《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临 2022-009)。
案件 2:长电科技作为原告
长电科技就与芯动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武汉芯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苏州芯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三”)、亨通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四”)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
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并于 2021 年 1 月 7 日收悉《案件受理通知》(案件编
号:(2021)苏 02 民初 22 号)。
2017 年开始,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作为定作人,委托长电科技作为承揽人提供芯片封装加工服务,由被告一与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同,被告二、被告三通过邮件方式下订单或工单,公司按被告要求完成封装加工、发货以及将相应发
票 开 具 给 被 告一 或 被 告 四 ;截至起诉之日,尚有 已开票未支付款项
13,254,429.65 美元。公司据此请求判决上述四个被告向长电科技支付加工费
13,254,429.65 美元和逾期付款利息及诉讼费用。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9 日
披露的《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临 2021-001)。
原审被告芯动公司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 02 民初
22 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12
日披露的《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临 2022-009)。
二、一审判决情况
案件 1:
经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做出判决如下:
驳回芯动公司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 984,993 元,由芯动公司负担。
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6 日披露的《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
进展公告》(临 2022-001)。
案件 2:
经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做出判决如下:
1、芯动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加工费共计 13,254,429.65 美元和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以 87,161,818.04 元人
民币为基数,自 2018 年 7 月 26 日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按两倍同期中国人民银
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两倍
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2、驳回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 546,021 元,由芯动公司负担(该款已由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并同意不直接退回,芯动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将应负担部分直接支付给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6 日披露的《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
进展公告》(临 2022-001)。
三、诉讼调解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民事调解书》((2022)苏民终 543 号、(2022)苏民终 665
号),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1、芯动公司向长电科技支付加工费 300 万美元(已履行)。同时芯动公司承诺放弃对长电科技留置芯片的一切权利主张,该等芯片由长电科技自行处置。
2、案件 1、案件 2 涉及纠纷一次性解决,双方对案件 1、案件 2 全部事项再
无任何争议,以后不会再基于案涉有关事实以及截止到协议签署日已发生的事项
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双方之间再无其他争议。
3、案件 1 一审案件受理费 984,993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
492,497 元,均由芯动公司负担;案件 2 一审案件受理费 546,021 元,由长电科
技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461,742 元减半收取后为 230,871 元,由芯动公司负担。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已收到芯动公司支付的上述 300 万美元款项,《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芯动公司付款义务已履行。
公司作为原审被告的案件 1,芯动公司已承诺放弃对长电科技留置芯片的一切权利主张,该等芯片由长电科技自行处置;公司作为原审原告的案件 2 所涉及的加工费已于 2018 年度全额计提减值准备,本次公司收到的 300 万美元款项将冲回部分已计提的坏账准备。本次诉讼和解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
特此公告。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