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届五次临时监事会文件 监事会核查意见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拟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无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本次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满足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3、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草案)》有关授予日的规定。公司和本次拟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业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期权的条件已成就。一致同意公司以2022年4月29日为授予日,向1,382名激励对象授予3,113万份股票期权。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