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84 证券简称:长电科技 公告编号:临 2022-001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及涉案金额:
案件 1、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电科技”)作为被告,涉案金额为 25,000,000 美元(折合人民币 174,565,000 元)及诉讼费用。
案件 2、长电科技作为原告,涉案金额为 13,254,429.65 美元加工费和逾期付
款利息及诉讼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作为被告的案件,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公司作为原告的案件涉及的加工费已在 2018 年度全额计提减值准备,且一审判决被告向公司支付加工费及逾期付款利息等,故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4 日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
书》((2020)苏 02 民初 129 号、(2021)苏 02 民初 22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
下:
一、 诉讼基本情况
案件 1:长电科技作为被告
注册于萨摩亚的芯动技术公司(INNOSILICON TECHNOLOGY LTD)(以下简称
“芯动公司”)就其与长电科技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收悉《应诉通知书》(案件编号:(2020)
苏 02 民初 129 号)。
芯动公司诉称:芯动公司与长电科技在 2018 年 3 月签订《委托芯片封装设
计及加工合同》,长电科技向其提供芯片封装服务,由于封装质量不合格,造成芯片不能正常工作,给其造成来料成本损失达 14,151,390 美元,被公司暂扣的芯片及库存晶圆损失达 12,864,130 美元,损失共计 25,000,000 美元。芯动公司据此请求判决公司向其赔偿因封装芯片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 25,000,000 美元
(折合人民币 174,565,000 元)及诉讼费用。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6 日披露
的《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临 2020-021)。
案件 2:长电科技作为原告
长电科技就与芯动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武汉芯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苏州芯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三”)、亨通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四”)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
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并于 2021 年 1 月 7 日收悉《案件受理通知》(案件编
号:(2021)苏 02 民初 22 号)。
2017 年开始,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作为定作人,委托长电科技作为承揽人提供芯片封装加工服务,由被告一与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同,被告二、被告三通过邮件方式下订单或工单,公司按被告要求完成封装加工、发货以及将相应发
票 开 具 给 被 告一 或 被 告 四 ;截至起诉之日,尚有 已开票未支付款项
13,254,429.65 美元。公司据此请求判决上述四个被告向长电科技支付加工费
13,254,429.65 美元和逾期付款利息及诉讼费用。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9 日
披露的《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临 2021-001)。
二、诉讼进展情况---- 一审判决
案件 1:
经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做出判决如下:
驳回芯动技术公司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 984,993 元,由芯动技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芯动技术公司、STATS CHIPPAC PTE.LTD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
日起三十日内,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星科金朋半导体(江阴)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 2:
经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做出判决如下:
1、芯动技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加工费共计 13,254,429.65 美元和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以 87,161,818.04
元人民币为基数,自 2018 年 7 月 26 日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按两倍同期中国人
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
两倍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2、驳回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 546,021 元,由芯动技术公司负担(该款已由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并同意不直接退回,芯动技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将应负担部分直接支付给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芯动技术公司、亨通电子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芯动科技有限公司、芯动科技(珠海)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作为被告的案件 1,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公司作为原告的
案件 2 所涉及的加工费已于 2018 年度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如后续收回上述款
项,将会冲减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