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海油工程
股票代码:600583
章 程
经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修订
二○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二○○○年四月十八日创立大会暨首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实施
二○○二年四月十九日公司二○○一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修改
二○○二年九月二十四日公司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修改
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公司二○○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修改
二○○四年四月十九日公司二○○三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修改
二○○四年十月十一日公司二○○四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修改
二○○五年四月十八日公司二○○四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修改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公司二○○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修改
二○○七年四月十日公司二○○六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修改
二○○七年八月二十七日公司二○○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修改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公司二○○七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修改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公司二○○八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修改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公司二○○九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修改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公司二○○九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修改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公司二○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修改
二○一○年十二月二日公司二○一○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修改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公司二○一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修改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公司二○一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修改
二○一三年三月十一日公司二○一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修改
二○一四年九月十六日公司二○一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修改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日公司二○一四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修改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公司二○一七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修改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公司二○一九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修改
二○二○年五月十八日公司二○一九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修改
二○二二年五月二十日公司二○二一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修改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2018 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2019 年修订)、《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1999 年修订)和其他有关规
定,并经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企改[2000]308 号文批准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执照号码为:1200001000326)。
第三条 公司于 2002 年 1 月 1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2]2 号文批准,首次
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内资股)8000 万股,于 2002 年 2 月
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公司中文名称: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Offshore Oil Engineering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
公司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二道 82 号丽港大
厦裙房二层 202-F105 室
邮政编码:300308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421,354,800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根据《党章》的规定,在公司中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在公司中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
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执行副
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或与上述人员履行相同或相似职务以及公司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
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适应市场化、国际化的生存与发展环境,依靠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质量和效率,发展海洋石油工程总承包能力,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全体股东提供满意的回报。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工程总承包;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及建筑工程的设计;承担石油天然气工程的规划咨询、评估咨询;承担各类海洋石油建设工程的施工和其它海洋工程施工、陆地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承担各种类型的钢结构、网架工程的制作与安装;压力容器设计与制造、压力管道设计;电仪自动化产品的研发、制造及销售;质量控制和检测、理化、测量测绘及相关技术服务;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承包境外海洋石油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承包上述境外工程的勘测、咨询、设计和监理项目;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国内沿海普通货船运输;国际航线普通货物运输;自有房屋租赁;钢材、管件、电缆、阀门、仪器仪表、五金交电销售(以上范围内国家有专营专项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
间分别为:
(一)中海石油平台制造公司,公司设立时以其所拥有的与海洋石油平台制造、维修等有关的经营性资产出资;
(二)中海石油海上工程公司,公司设立时以其所拥有的与海洋石油工程有关的包括但不限于海洋石油平台安装、海底管线铺设等经营性资产出资;
(三)中海石油工程设计公司,公司设立时以其所拥有的与海洋石油工程设计有关的经营性资产出资;
(四)中国海洋石油南海西部公司,认购股份数为 2423.51 万股,公司设立时以滑道、土地使用权出资;
(五)中国海洋石油渤海公司,认购股份数为 100.69 万股,公司设立时以其所拥有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资。
2003年9月17日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函[2003]217 号文批准,发起人中海石油平台制造公司、中海石油海上工程公司、中海石油工程设计公司将其所持有的 14475.8 万股国有法人股划归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占总股本的 57.9%,股份性质为国家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421,354,800 股,全部为普通
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