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海油工程
股票代码:600583
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2 年 4 月 27 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持股变动行为,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认定的其他人员(以下统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本公司 A股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股份转让与锁定期
第五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离职后半年内;
(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七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
第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九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
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
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一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
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二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十三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或与上述人员履行相同或相似职务以及公司认定的其他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四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除
由于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导致的以外),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六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
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其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制度买卖公司股票的,依
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将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制
度第十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时, 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