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 代 码:6005 83 证券简 称:海油工程 公告编号:2021-016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 证本公告内 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 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7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6/11 - 2021/6/15 2021/6/15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 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1 年 5 月 21 日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0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421,354,8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7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309,494,836.0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6/11 - 2021/6/15 2021/6/15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 了指定交易的 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 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 取现金红利, 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海洋石 油南海西部有限公司、 中国海洋石 油渤海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
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7 元;对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
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7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 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 人资金账户中 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股息红利差别化所得税政策具体如下: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
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63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
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 以人民币派发 ,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试点有关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63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7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秘办
联系电话:022-59898808
特此公告。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