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81 证券简称:八一钢铁 公告编号:临 2022-033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公司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2 年 5 月 11 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2089.1 万股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1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等议案,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5 月 11 日,现将有关事项
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 年 12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2022 年 4 月 26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复的公告》,公司收到间接控股股东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转来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2]139 号),国务院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3、2022 年 4 月 13 日至 2022 年 4 月 22 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
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2 年 4 月 23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公司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2 年 4 月 14 日,公司披露了《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
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独立董事陈盈如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5、2022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并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2 年 5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七届监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依据《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满足。满足授予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事会或者审计部门对上市公司业绩或者年度财务报告提出重大异议;
(3)发生重大违规行为,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
(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5)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经济责任审计等结果表明未有效履职或者严重失职、渎职的;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3)在任职期间,有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商业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处分的;
(4)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给上市公司造成较大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5)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6)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7)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8)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9)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10)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董事会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三)本次授予情况
鉴于公司内部激励需求发生变化,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授权,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1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激励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256 名调整为 250 名,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297.20 万股调整为 2089.1 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经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议案相符。
本次授予具体内容如下:
1、授 予 日:2022 年 5 月 11 日。
2、授予数量:2089.1 万股。
3、授予人数:250 人。
4、授予价格:3.28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6、有效期、限售期与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处理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24 个月。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限售,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锁定。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
(3)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
获授权益数量比例
第一个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 33%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 33%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 34%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除满足与授予条件一致的相关要求外,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条件
2022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3%,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以
2020 年为基准年度,2022 年利润总额(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复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增长率不低于 65%,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2022 年完成公
司董事会制定的年度 EVA 考核目标,同时,EVA 改善值(较 2020
年)不低于 4.71 亿。
2023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4%,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以
2020 年为基准年度,2023 年利润总额(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复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增长率不低于 5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2023 年完成公
司董事会制定的年度 EVA 考核目标,同时,EVA 改善值(较 2020
年)不低于 5.92 亿。
2024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5%,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以
2020 年为基准年度,2024 年利润总额(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复合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增长率不低于 4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2024 年完成公
司董事会制定的年度 EVA 考核目标,同时,EVA 改善值(较 2020
年)不低于 7.39 亿。
注:①净资产收益率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率;
②除上述业绩考核指标外,董事会可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