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出售全资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就公司出售全资子公司 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独立董事在充分了解本次关联交易情况后,在董事会召开前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1、本次关联交易是为满足公司经营需要,对公司聚焦电机与驱动业务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2、本次关联交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符合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及要求,交易价格以资产评估报告中确认的评估值作为定价标准,交易价格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3、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出售全资子公司 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八届十四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公司关联董事陈建成先生、庞欣元先生、黎明先生、万创奇先生应按规定予以回避。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出售全资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黄速建 邓春华 陈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