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580 股票简称:卧龙电驱 公告编号:临 2021-053
债券代码:137104 债券简称:20卧龙EB
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卧龙电驱”)于 2021 年 8
月 13 日召开了八届八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2018 年 12 月 28 日,公司七届十七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七届九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关于审核<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9 年 1 月 2 日至 2019 年 1 月 11 日,公司对《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办公系统和公示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9
年 1 月 11 日,公司七届十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的议案》。
3、2019 年 1 月 21 日,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19 年 1 月 21 日,公司七届十八次临时董事会、七届十一次监事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向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确定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授予日为 2019 年 1 月 21 日。公
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5、2020 年 1 月 17 日,公司七届二十七次临时董事会、七届十八次监事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议
案》,确定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期权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1 月 17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6、2020 年 4 月 27 日,公司七届三十次董事会、七届二十次监事会审议《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关联董事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
7、2020 年 6 月 9 日,公司七届三十一次临时董事会及公司七届二十一次监事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此次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事项发表了意见,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
8、2021 年 8 月 13 日,公司八届八次临时董事会及公司八届七次监事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此次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事项发表了意见,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
二、公司本次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一)调整事由
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1 日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利
润分配的预案》,并于 2021 年 7 月 13 日披露了《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47),公司本次利润分配以
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 2021 年 7 月 16 日登记的总股本 1,315,262,586 股扣减不参
与利润分配的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累计已回购的股份 13,264,800 股后的股份数量1,301,997,786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约 0.1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95,299,667.90 元(含税)。2021 年 7 月 19 日,公司 2020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
施完成。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应对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二)调整方法
1、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
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但任何调整不得导致行权价格低于股票面值。派息事项发生后,公司按下述公式调整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P=P0-V,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
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为正数。
根据公式计算得出,首次授予部分调整后的行权价格=8.31-0.15=8.16 元/股
预留部分调整后的行权价格=11.99-0.15=11.84 元/股
2、股东大会授权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21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的授权,办理本次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审议等相关事宜,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且不影响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本次调整事项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本次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董事会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根据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履行了相应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的原因及调整的方法及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符
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影响本次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