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80 证券简称:卧龙电驱 公告编号:2019-049
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5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9/6/20 - 2019/6/21 2019/6/21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9年5月17日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8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293,159,586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93,973,937.90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9/6/20 - 2019/6/21 2019/6/21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
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
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
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
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浙江卧龙舜禹投资有限公司、卧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陈建成及王建乔4位股
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
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
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
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
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5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
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
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35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
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35元。如QFII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
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
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
民币0.135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
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0.15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大道西段1801号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5-82176628、0575-82176629
特此公告。
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