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79 证券简称:克劳斯 编号:2022—020
克劳斯玛菲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克劳斯玛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完善公司治理架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2 年修订)》等法律、行
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于 2022 年 5 月 31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次《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 修订前 修订后1
号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 第一条 为维护克劳斯玛菲股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1. 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定,制订本章程。 《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 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
简称《党章》)规定,设立中国共产 定本章程。
党的组织,党委发挥领导核心和政
1 为免歧义,本对比表中,“修订前”一栏所载条款序号均指公司 2022 年 1 月修订版本公司章程所载条款序
号,“修订后”一栏所载条款序号均指本次修订完成后公司章程所载条款序号。
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
落实。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按
相关规定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并保
证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于 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于
一九九九年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一九九九年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青岛市经济体制改革委
公司经青岛市经济体制改革委 员会(青体改发[1999]151 号文件)
2. 员会(青体改发[1999]151 号文件)
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青岛市 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青岛市行
行政审批服务局取得营业执照,统 政审批服务局取得营业执照,统一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37020071802356XK。 9137020071802356XK。
第三条 公司于 2002 年 7 月 18 第三条 公司于 2002 年 7 月 1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以证监发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以证监发行字
3. 行字[2002]76 号文件批准,首次向 [2002]76 号文件批准,首次向社会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000 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000万股,
万股,于 2002 年 8 月 9 日在上海 于 2002 年 8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
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克劳斯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克劳斯
玛菲股份有限公司。 玛菲股份有限公司。
第 五 条 公 司 英 文 名 称 : 公司英文名称:KraussMaffei
4. KraussMaffei Company Limited. Company Limited。
公司住所:青岛市城阳区棘洪 公司住所:青岛市城阳区棘洪
滩金岭工业园 3 号。 滩金岭工业园 3 号。
邮政编码:266111。 邮政编码:266111。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
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首席财务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财务负责人
5. 官、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法 (首席财务官)、副总经理、董事会
律顾问以及董事会认可的其他人 秘书、总法律顾问以及董事会认可
员。 的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
6. 新增条款 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的规定,
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公司的子公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
7. 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 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人提供任何资助。 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
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发展的需要,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8. 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
司的股份: 公司股份,但有下列任一情形的除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 他公司合并;
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
9.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 划或者股权激励;
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 公司收购其股份;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
权益所必需。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 权益所必需。
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
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10.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 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11. 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 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
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转让。 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12.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 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司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