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600578 证券简称: 京能电力 公告编号: 2017-50
证券代码:122319 证券简称:13 京能 02
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7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
日
现金红利发
放日
A股 2017/8/23 - 2017/8/24 2017/8/24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7 年 6 月 27 日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 2016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6,746,734,457 股为基
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7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146,944,857.69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
日
现金红利发
放日
A股 2017/8/23 - 2017/8/24 2017/8/24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
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
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
进行派发。
(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
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
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前四大股东(北京京能国际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能源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
限公司) 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派发。
3. 扣税说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
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 101 号)及《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 2012】 85 号)的有关规定,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
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 本次分红派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
税,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7 元/股(含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
际税负为 10%;股东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
公司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7
元/股(含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结算上海分公司会根据其持股期
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
扣收并划付结算上海分公司,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
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
报缴纳。
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股东, 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 47 号)的有关规定, 公司按 10%的
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后,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53 元/股(税后)。
对于沪港通境外投资者,将根据《关于沪港通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 81 号)的规定,公
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53
元/股。
持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本公司不代扣所得税,实际发放
现金红利 0.17 元/股(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 010-65566807
传真:( 010) 65567196
特此公告。
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