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600578 沪市 京能电力


首页 公告 京能热电: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京能热电: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3-04-08

证券代码:600578         证券简称:京能热电      公告编号:2013-05



                  北京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京能国际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
许可[2012]1642 号)核准,在公司向北京京能国际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完毕后,公司募集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
金的股份发行数量为 361,271,676 股,发行价格为 6.92 元/股。本次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457,582,122.50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
况已于 2013 年 3 月 25 日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
出具了(2013)京会兴验字第 03010075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公司及独立财
务顾问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于
2013年4月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阜成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直
门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阜外支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长河湾支行(以下简称五家银行为“开户行”)分别签订
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 “协议”)。
   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截至2013年3月21日,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
京丰台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阜成支行、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直门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阜外支
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河湾支行的专项账户专户余额

                               1
分 别 为 700,000,000 元 、 600,000,000 元 、 500,000,000 元 、
457,999,997.95元、2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2013年非公
开发行募集资金投向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章。
   三、中信建投证券作为公司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
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进行监督。中信建投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订
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监督职责,进行持
续督导工作。中信建投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
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行应当配合中信建投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
建投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中信建投证券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吕晓峰、郭瑛
英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当及时、
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中信建投证券指定的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中信建投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公司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
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中信建投证券。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
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建投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信建投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
人。中信建投证券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
通知开户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
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建投证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
在未配合中信建投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中信建投

                              2
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中信建投证券发现公司、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
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公司、开户行、中信建投证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
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北京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四月三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