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78 证券简称:京能热电 公告编号:2009-30
北京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转让
北京京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30%股权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
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内容:经公司三届二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拟将所
持的北京京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京丰热电)30%股权转让给北京能
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京能集团)。本次拟转让价格为3,920.32
万元。
.. 关联人回避事宜:该事项已经公司三届二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
过,审议该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具体内容请详见2009
年9 月18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交所网站
(www.sse.com.cn)的公司公告。
.. 交易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的影响:提高了公
司持续经营能力,符合公司以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 该事项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京丰热电是在原北京第三热电厂和北京市云岗热电厂的基础上
改制组建的发电供热企业,于2001 年5 月29 日注册成立,注册资
本7,864.94 万元。京丰热电目前的股权结构为京能集团持有70%股
权,公司持有30%股权。公司所持的股权为2007 年底以北京产权交
易所的公开挂牌价格1,598.6 万元所购得的中国华电集团所持京丰
热电30%股权。京丰热电现有50MW 及100MW 机组各一台,这两台机
组容量小、能耗高、效率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等污染物排放超标。根据国家有关淘汰落后小火电机组的有关政策, 京丰热
电与北京市政府相关部门于2007 年签订了燃煤小火电机组关停协
议,按照关停协议的要求这两台燃煤小机组已于2008 年4 月30 日
关停。
二、对外投资概述
由于京丰热电已经停产,其目前的主要收入来源为小火电机组关
停后的替代电量收入和向北京京丰燃气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租赁
等服务的收入等。根据京丰热电目前的运营情况来看,其短期内无法
为股东实现较好的投资收益水平。因此,公司本次拟向京能集团转让
所持有的京丰热电30%股权。
根据中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所出具的《北京京丰热电有限责任公
司资产评估报告书》(中资评报字[2009]第126 号),对应评估基准日
2009 年5 月31 日,京丰热电公司经评估的净资产价值为13,067.73
万元,京能热电公司所持有30%股权的评估价值为3,920.32 万元。
综上所述,根据上述资产评估价值,公司拟以3,920.32 万元的
价格向京能集团转让公司所持有的京丰热电30%股权。本次转让后,
公司不再持有京丰热电股权。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该转让项目可以缓解公司目前的资金压力,保证
公司正常经营过程中的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的财务安全和长远发
展,所确定的转让价格标准公允,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会损
害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实施。
附件:中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摘要(中资评报字
[2009]第126 号)
特此公告
北京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七日北京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
北京京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30%的股权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
中资评报字(2009)第126号
中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北京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能股份”)的委托,根
据国家关于资产评估的有关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
估方法,就北京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北京京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京丰热电公司”)30%的股权所涉及的京丰热电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进行了评估,本公司评
估人员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和负债实施了实地勘查、市场调查与询证;对
京丰热电公司的经营管理现状、财务及生产计划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对京丰热电公司所提
供的法律性文件、资产权属证明、财务记录、生产经营资料等相关资料进行了必要的验证核
实,对委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2009 年5 月31 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做出了公允的反映。现将
资产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一、评估目的:根据京能股份拟转让所持有的京丰热电公司股权这一经济行为之需要,
对所涉及的京丰热电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为该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二、评估对象:京丰热电公司于评估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
三、评估范围:京丰热电公司的整体资产,包括全部资产与负债。
四、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五、评估基准日:2009 年5 月31 日
六、评估方法:资产基础法
七、评估结论:本次评估以资产基础法得出的结果作为本报告的最终评估结
论。在持续经营前提下,截止评估基准日2009年5月31日,京丰热电公司评估前
账面总资产为40,738.03万元,总负债为27,865.17万元,净资产为12,872.86万元,评
估后的总资产价值为35,782.90万元,总负债为22,715.17万元,净资产为13,067.73
万元,增值额为194.87万元,增值率为1.51%。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流动资产 9,006.07 9,006.07 - -
非流动资产 31,731.96 26,776.83 -4,955.13 -15.62项 目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其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 -
持有至到期投资 - - -
长期应收款 - - -
长期股权投资 36.00 69.02 33.02 91.72
投资性房地产 - - -
固定资产 25,178.69 25,395.63 216.94 0.86
在建工程 6,455.57 1,305.57 -5,150.00 -79.78
工程物资 - - -
固定资产清理 - - -
生产性生物资产 - - -
油气资产 - - -
无形资产 61.70 6.61 -55.09 -89.29
开发支出 - - -
商誉 - - -
长期待摊费用 -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 -
资产总计 40,738.03 35,782.90 -4,955.13 -12.16
流动负债 3,450.17 3,450.17 - -
非流动负债 24,415.00 19,265.00 -5,150.00 -21.09
负债合计 27,865.17 22,715.17 -5,150.00 -18.48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12,872.86 13,067.73 194.87 1.51
在持续经营前提下,京丰热电公司经评估后30%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于评估
基准日2009年5月31日为3,920.32万元。
八、报告提出日期:2009 年7 月16 日。
本评估报告使用者在应用本评估结论时应注意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本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为一年,自评估基准日起计算,超过一年需聘请中介机构重新对
委评资产进行评估。
本评估结论仅供委托方为本报告书所列明的评估目的使用,以及送交资产评估主管机关
备案使用。本报告书必须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作为相关经济行为的依据。
本评估报告书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未经委托方许可,本机构不向他人提供或公开;
除非事先征得本机构书面同意,对于任何其他用途、或被出示或掌握本报告的其他人,本评
估机构均不予承认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评估报告内容的解释权属本评估机构,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的特殊规定外,其他
任何单位、部门均无权解释。以上内容摘自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详细情况和合理理解评估结论,应当
阅读评估报告正文。
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张红新
注册资产评估师:雷春雨
注册资产评估师:张杰
中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009 年7 月16 日于中国.北京北京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
北京京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30%的股权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书
中资评报字[2009]第126号
中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北京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北京京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30%的股权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书·目录
中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I
目 录
资产评估报告声明..................................................................................................... 1
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 2
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 5
一、委托方、被评估单位和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概况........5
二、评估目的................................................................................................................... 21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21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23
五、评估基准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