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75 证券简称:淮河能源 公告编号:临 2024-032
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集中竞价减持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1 年 5 月 10 日至 2021 年 6 月 24 日期间实施回购股份计划,共计回购
公司股份 88,545,10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28%,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公司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截至本次出售计划披露前,公司已于
2023 年 7 月 3 日至 2024 年 1 月 2 日、2024 年 2 月 7 日至 2024 年 4 月 9 日,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按市场价格累计出售已回购股份 77,723,500 股,
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2.00%(注:累计出售比例未达到总股本的 2%,尚差约
1800 股,以下简称“第一期和第二期出售”);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还持
有 10,821,605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28%(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临 2024-001 号、025 号公告)。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7 日披露了《关于集中
竞价减持已回购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31),计划在 2024
年 5 月 28 日至 2024 年 6 月 26 日(以下简称“第三期出售期间”),通过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按市场价格继续出售 10,821,605 股已回购股份(占公司
总股本的 0.28%)。2024 年 5 月 28 日,公司首次出售已回购股份 1,80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005%,加上第一期和第二期出售数量,公司累计出售
已回购股份 77,725,3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还
持有 10,819,805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27841%。
一、集中竞价减持主体减持前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身份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淮河能源(集团)股份 其他股东: 集中竞价交易取得:
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 回购专户 10,821,605 0.28% 10,821,605 股
券账户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二、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
(一)大股东及董监高因以下原因披露集中竞价减持计划实施进展:
其他原因:根据规定在出售期间首次出售回购股份以及出售已回购股份占上
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 1%的,应当及时披露出售进展情况。
减持价格 减持总
减持数 当前持股数 当前持股
股东名称 减持比例 减持期间 减持方式 区间(元/ 金额
量(股) 量(股) 比例
股) (元)
淮河能源(集团) 2024/5/28
集中竞价 3.66
股份有限公司回 1,800 0.00005% ~ 6,588 10,819,805 0.27841%
交易 -3.66
购专用证券账户 2024/5/28
(二)本次减持事项与大股东或董监高此前已披露的计划、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在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是否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
□是 √否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1.出售的原因及目的:公司回购股份的目的已实现,根据《回购报告书》之用途
约定,继续完成剩余回购股份的后续处置。
2.出售所得资金的用途及具体使用安排: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3.预计出售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本次出售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
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如完成本次出售计划,公司回购
专用证券账户股份将由 10,821,605 股变更为 0 股,持股比例将由 0.28%变更为 0%。
4.管理层关于本次出售已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影响等情况的说
明:公司本次出售已回购股份收回资金将计入公司资本公积,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
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有利于补充用于公司日常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
5.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在董事会作出出售股份
决议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出售已回购股份的决议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
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三、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
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规定,公司本次出售已回购股份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申报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跌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出售的委托;
3.每日出售的数量不得超过出售预披露日前 20 个交易日日均成交量的 25%,但每
日出售数量不超过 20 万股的除外;
4.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出售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5.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基于以上要求及市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因素,可能存在无法按计划完成出售的情形。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
公司将在本次出售期间内,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