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75 证券简称:淮河能源 公告编号:临 2022-022
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辞职及补选独立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独立董事辞职情况说明
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独立董事李晓新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因连任公司独立董事即将满 6 年,李晓新先生申请辞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辞职后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由于李晓新先生的辞职将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因此其辞职申请将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后方能生效。在辞职申请尚未生效之前,李晓新先生仍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继续履行其独立董事及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委员职责。
李晓新先生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独立公正、勤勉尽责,为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董事会对李晓新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情况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正常运行,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名陈颖洲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拟补选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和履职能力等方面进行了认真审查,同意提名陈颖洲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补选独立董事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陈颖洲先生经公司股东大会同意聘任为独立董事后,将同时担任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任期与独立董事任期一致。
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4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补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补选独立董事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有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陈颖洲先生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作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25 日
附件: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陈颖洲先生简历
陈颖洲,男,汉族,1965 年 6 月出生,中共党员。安徽大学法
学院副教授,宪法行政法专业硕士生导师,安徽省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会长,安徽省皖大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司法监督咨询员,安徽省合肥市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库成员,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化解和处理房地产矛盾纠纷咨询专家,安徽省纪委党风党纪监督员、安徽省监察厅特邀监察员。曾在《政法论坛》、《法学家》、《法律适用》、《中国改革》、《学术界》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 30 余篇,主持、参加国家及省级科研项目多项。承办疑难、重大刑事、民事案件和非诉讼代理数百起。担任安徽大学、安徽省药监局等多家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