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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575 沪市 淮河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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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575:淮河能源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26

600575:淮河能源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575              证券简称:淮河能源              公告编号:临 2020-030
  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0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0/6/1        -              2020/6/2        2020/6/2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0 年 5 月 15 日的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9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3,886,261,065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388,626,106.5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0/6/1        -              2020/6/2        2020/6/2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0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
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
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9 元;若 QFII 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并办理。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投资本公司股票的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其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9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办理。沪股通投资者的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发放日等时间安排与公司 A 股股东一致。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取得的股息红利的企业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对其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0元(含税)。

  (5)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即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9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可联系公司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53-5840085,5840028
特此公告。

                                              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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