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72 证券简称:康恩贝 公告编号:临 2023-041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
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4.13 元/股调整为 3.98 元/
股。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1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十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决议的
授权,鉴于公司已实施完毕 2022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5
元),同意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4.13 元/股调整为 3.98 元/股。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2 年 9 月 15 日,公司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和十届监
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
事、监事会、律师均发表了相关意见,并于 2022 年 9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 www.sse.com.cn 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下统称: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进行了详尽披露。(公告编号:临 2022-046、临 2022-
047、临 2022-048)
(二)2022 年 9 月 16 日至 2022 年 9 月 25 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
职务在公司企业微信公告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公司监事会对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
况和审核情况发表了无异议意见,并于 2022 年 10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进行了详尽披露。(公告编号:临 2022-059)
(三)2022 年 10 月 26 日,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
案》及其他相关议案,并于 2022 年 10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公司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进行详尽披露。同日,公司还披露了《公司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临 2022-063、临 2022-064)
(四)2022 年 11 月 10 日,公司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和十届监
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期权数量的议案》、《公司关于向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律师均发表
了相关意见。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公司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进行详尽披露。(公告编号:临 2022-068、临 2022-069)
(五)2022 年 11 月 28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办理完成了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登记工作。首次授予登记要素为:
1、股票期权简称:康恩贝期权;
2、股票期权代码:1000000270、1000000271、1000000272;
3、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数量:6,247.5 万份;
4、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人数:537 人;
5、行权价格:4.13 元/股。
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进
行了详尽披露。(公告编号:临 2022-076)
二、2022 年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情况
(一)调整事由
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5 日发布《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以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2022 年 6 月 8 日)总股本 2,570,037,319 股为
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5 元(含税)。
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意,授权公司董事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全权办理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
股、配股、派息等事项时,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数量或行权价格进行调整”;以及根据《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第九章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之“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之“4、派息 P=P0-
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 A 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拟对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在 2023 年 6 月 9 日(2022 年度权益分派完成日)以后的行权
价格进行调整。
(二)调整结果
根据上述公式,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P=P0-V=4.13-0.15=3.98(元),即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4.13 元/股调整为 3.98元/股。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吕久琴、董作军、吴永江和刘恩对本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对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
法、合规。该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经核查认为:公司对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并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对公司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事项发表意见如下: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已就本次调整行权价格履行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行权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调整行权价格相关事项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一)公司十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决议;
(二)公司十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
(四)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