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72 证券简称:康恩贝 公告编号:2019-064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5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
日
A股 2019/6/25 - 2019/6/26 2019/6/26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9年5月16日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上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详见2019年5月17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的公司相关公告。
二、 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8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和公司调整后的回购股份方案,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97,282,881股不参与本次分红。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667,320,200股,扣除截止股权登记日累计已集中竞价回购的库存股97,282,881股,即以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为2,570,037,319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5元(含税),2018年度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85,505,597.85元;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667,320,200股,扣除截至股权登记日累计已集中竞价回购的库存股97,282,881股,即以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为2,570,037,319股。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2,570,037,319×0.15÷2,667,320,200≈0.1445元/股
即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分红登记日收盘价格-0.1445)+0]÷(1+0)(3)以2019年5月29日(本差异化分红申请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7.10元/股为例计算: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7.10-0.1445)+0×0]÷(1+0)=6.9555元/股
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实际分派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7.10-0.15)+0×0]÷(1+0)=6.95元/股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6.95-6.955|/6.95≈0.0719%
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0
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1%以下。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
日
A股 2019/6/25 - 2019/6/26 2019/6/26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股东康恩贝集团有限公司、胡季强、浙江博康医药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本公司股份的2018年度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5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35元。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35元。如果QFII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按照《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执行;
(4)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账户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35元;
(5)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5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1、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联系电话:0571-87774710、87774828、87774827
3、传真:0571-87774722
4、通讯地址:杭州滨江区滨康路568号康恩贝中心22层
5、邮政编码:310052
特此公告。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