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570 证券简称:恒生电子 编号:2023-065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期权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1,613 人调整至 1,612 人
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 1,539 万份调整至 1538.5 万份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生电子”)《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
于 2023 年 9 月 12 日经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公司 2023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12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期权数量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3 年 8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3 年 8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三)2023 年 8 月 26 日至 2023 年 9 月 5 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
职务在公司内部宣传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
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 年 9 月 6 日,公司监事会做出《关于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监事会经核查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四)2023 年 9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五)2023 年 9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期权数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本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因离职等原因放弃其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份额,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拟由 1,613 人调整为 1612 人,拟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 1,539 万份调整至 1538.5 万份。
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内容相符。
三、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草案)》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对《激励计划(草案)》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
整后,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1,613 人调整为 1,612 人,拟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 1,539
万份调整至 1538.5 万份。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后,授
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1,613 人调整为 1,612 人,拟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 1,539 万份调
整至 1538.5 万份。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的调整。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观韬中茂(杭州)律师事务所就上述事项出具了如下意见的法律意见书:
1、公司调整 2023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名单、授予数量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调整所涉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2、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3、公司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权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4、本激励计划的授予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办理股票期权授权登记等事宜。
七、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恒生电子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股票期权的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本次授予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八、备查文件
(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北京观韬中茂(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名单、授予数量暨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五)《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