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570 证券简称: 恒生电子 编号:2021-016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远方信息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远方信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
审申请,法院立案审查再审申请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
涉诉金额:远方信息对公司的合计涉诉金额为现金 1064820.01 元人民
币,3973209 股远方信息股票(股票代码:300306)。截至 2020 年年末,根据二审判决结果,公司已向远方信息交付持有的远方信息股票 3448349 股,用于远方信息注销股份,同时已向远方信息返还现金分红款 924157.53 元人民币。本次远方信息提起再审,要求公司增加向其交付远方信息股票 524860 股,增加返还现金分红款 140662.48 元人民币。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公司合计涉诉金额不足公司 2019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所
有的净利润的 10%。公司已经按照一审判决结果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并
已经在 2019 年年度报告中体现,具体请参见 2019 年年度报告财务附注
之“或有事项”章节。本次远方信息提起再审申请所涉诉讼金额,对公
司 2020 年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2、截至本公告日,案件处于立案审查阶段,最高院是否裁定再审存在不确
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生电子”或“公司”)与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方信息”或“上诉人”)关于浙江维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尔科技”)业绩对赌补偿纠纷的诉讼案件,公司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已发布了 2019-038 号、2020-016 号、2020-030、2020-050 号公告,披露了诉讼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请求内容、诉讼保全、一审判决结果、一审原告提起上诉、二审结果等情况,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二、本次诉讼案件申请再审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9 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最高法”或“本院”)送达的编号为(2021)最高法民申 2548 号的《应诉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主要内容为:远方信息因与公司等 18 名被申请人的合
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0 月 9 日作出的(2020)浙
民终 501 号民事判决书,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已立案审查。
申请人: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000749475817C;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康路 669 号 1 号楼。
被申请人: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0002539329145;住所: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1 楼。
申请人远方信息再审请求:
申请人远方信息与十八名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浙民终 501 号民事判决和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 01 民初 2404 号民事判决,提起再审申请。再审请求如下:
“1、依法撤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浙民终 501 号民事判决和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 01 民初 2404 号民事判决,提审本案;
2、依法判决恒生电子向申请人交付远方信息股票 3973209 股股份用以注销(如果任一申请人无法足额向原告交前述股份用于注销,则判令其将交付不足部分的股份折算为现金补偿金支付给原告,现金补偿金=原发行股份的发行价15.04 元/股×交付不足部分的股份数)、恒生电子向申请人返还现金分红款判令公司向原告返还现金分红款 1064820.01 元;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3、本案一审、二审、再审的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于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合计涉诉金额不足公司 2019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所有的净利润的 10%。公司已经按照一审判决结果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并已经在 2019 年年度报告中体现,具体请参见 2019 年年度报告财务附注之“或有事项”章节。本次远方信息提起再审申请所涉诉讼金额,对公司 2020 年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案件处于立案审查阶段,最高院是否裁定再审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