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68 证券简称:ST 中珠 公告编号:2024-075 号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尚未开庭
公司下属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32,703,501.60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尚未开庭,暂时无法确认对
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
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珠医疗”或“公司”)下属深圳
市一体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体医疗”)于 2024 年 11 月 12 日收到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华龙区法院”)出具的案件受理通知书((2024)豫 0902 民初 14078 号),因一体医疗与濮阳市第五人民医院(以下简称“濮阳五院”)合同纠纷一案,华龙区法院已立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原告:深圳市一体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老坑社区锦绣中路 19 号美讯数码科技厂区1 号厂房 A1001
2、被告:濮阳市第五人民医院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黄河西路 429 号
3、受理法院: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4、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尚未开庭
二、本次诉讼的事实及请求
(一)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5 年 11 月 30 日,一体医疗与被告濮阳五院签订了《关于共同成立肿瘤
诊疗中心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双方约定成立濮阳市第五人民医院“肿瘤诊疗中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医院统一收费,独立核算。
2016 年 9 月 23 日,一体医疗与原濮阳市卫生计生委签订了《濮阳市肿瘤医
院 PPP 项目合同》,并于 2017 年 3 月投资建设了该项目肿瘤诊疗中心一期工程。
2020 年 6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实施,一
体医疗与濮阳五院的合作协议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应解除该《合作协议》。
2021 年 3 月 30 日,经双方协商,签订《关于濮阳市肿瘤医院 PPP 项目的会
议纪要》约定,一体医疗报卫健委批准后,解除《濮阳市肿瘤医院 PPP 项目合同》合作,濮阳五院按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回购一体医疗所投设备及基建的投入。濮阳五院回购之前,项目继续运营并以“设备回购补偿金”的名义回款。
自 2017 年至 2023 年 2 月,濮阳五院一直按约支付结算款,且自 2021 年 12
月至 2023 年 2 月期间支付的款项均备注为“回购补偿金”,即濮阳五院以备注“回购补偿金”的形式确认解除《合作协议》。但濮阳五院自 2023 年 2 月之后未再继续支付回购款,经一体医疗多次催促仍未支付。
为维护一体医疗的合法权益,一体医疗向华龙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支持一体医疗的诉讼请求。
(二)诉讼请求
1、判令确认《关于共同成立肿瘤诊疗中心的合作协议》已解除;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回购款人民币 30,901,932.83 元(被告应支付机器设备款项人民币 27,970,214 元及基建建设投入费用人民币 6,965,372.80 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回购款人民币 4,033,653.97 元,剩余应支付金额为人民币30,901,932.80 元);
3、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人民币 1,535,225.19 元(利息以未支
付款项 30,901,932.80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3 月 1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为止,暂计至 2024
年 7 月 2 日为 1,535,225.19 元);
4、判令被告承担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 250,000 元,保全担保费人民币 16,343.58 元;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 32,703,501.60 元。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尚未开庭,暂时无法确认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积极应诉,并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公司及下属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下属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