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68 证券简称:ST 中珠 公告编号:2024-050 号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审查终结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5,000 万元及相关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2018 年度公司根据预计可回收金额
计提坏账准备 2,500 万元,2019 年度结合一审判决结果,考虑相关金融资
产在整个预计存续期的所有合同条款估计现金流量,补提坏账准备 2,500
万元,已累计计提坏账准备 5,000 万元。本次申请监督对公司本期利润或
期后利润无影响。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珠医疗”或“公司”)于 2024 年6 月 16 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检察院”)
于 2024 年 5 月 22 日出具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高检民监【2023】66 号)。
因申请人中珠医疗与被申请人杭州忆上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忆上投资”)、杭州上枫投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上枫投资”)、江上及浙江康静医院有限公司(原浙江爱德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爱德”)、杭州爱德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爱德”)股权转让纠纷申请一案,中珠医疗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最高法民终 137 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现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审查终结,认为本案不符合监督条件。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申请监督案件的基本情况
因公司与忆上投资、上枫投资、江上、杭州爱德、浙江爱德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公司对一审、二审判决均存在异议,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民初 67 号民事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 137 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反诉请求,
改判驳回各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8 月 9 日出具的《民
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 3704 号),驳回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因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 3704 号)存在异议,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30 日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交《民事监督申请书》,请求依法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 3704 号《民事裁定书》提出抗诉,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本案。2023 年 4 月 27 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
检察院出具的《受理通知书》(高检控民监受【2023】59 号),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予以受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10 日披露的《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5 号),2021 年 6 月 1 日披露的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1-072 号),2021 年 9 月 11 日披露的《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
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13 号)。2023 年 4 月 28 日披露的《中珠
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40 号)。
2024 年 6 月 16 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高检民监【2023】66 号)。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不符合监督条件,不支持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督申请。
二、《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支持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督申请。
三、本次申请监督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2018 年度公司根据预计可回收金额计提坏账准备 2,500 万元,2019 年度结合
一审判决结果,考虑相关金融资产在整个预计存续期的所有合同条款估计现金流量,补提坏账准备 2,500 万元,已累计计提坏账准备 5,000 万元。本次申请监督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