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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珠: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8

ST中珠: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568      证券简称:ST 中珠      公告编号:2023-040 号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申请监督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5,000 万元及相关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2018 年度公司根据预计可回收金额
      计提坏账准备 2,500 万元,2019 年度结合一审判决结果,考虑相关金融资
      产在整个预计存续期的所有合同条款估计现金流量,补提坏账准备 2,500
      万元,已累计计提坏账准备 5,000 万元。本次申请监督对公司本期利润或
      期后利润无影响。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珠医疗”或“公司”)于 2023 年4 月 27 日通过检查专递邮件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
高人民检察院”)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出具的《受理通知书》(高检控民监受【2023】
59 号)。因申请人中珠医疗与被申请人杭州忆上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忆上投资”)、杭州上枫投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上枫投资”)、江上、浙江康静医院有限公司(原浙江爱德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爱德”或“浙江康静”)、杭州爱德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爱德”)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珠医疗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最高法民终 137 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予以受理。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申请监督案件的基本情况

  因公司与忆上投资、上枫投资、江上、杭州爱德、浙江爱德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公司对一审、二审判决均存在异议,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民初 67 号民事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 137 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反诉请求,
改判驳回各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8 月 9 日出具的《民
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 3704 号),驳回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10 日披露的《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5 号),2021 年 6 月 1 日披露的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1-072 号),2021 年 9 月 11 日披露的《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
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13 号)。

  因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 3704 号)存在异议,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30 日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交《民事监督申请书》,请求依法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 3704 号《民事裁定书》提出抗诉,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民事监督申请书》的基本内容

  申请人: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1:杭州忆上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 2:杭州上枫投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 3:江上

  被申请人 4:浙江康静医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5:杭州爱德医院有限公司

  受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 1 杭州忆上投资管理合伙企
业、被申请人 2 杭州上枫投资合伙企业、被申请人 3 江上、被申请人 4 浙江康静
医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 5 杭州爱德医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民初 67 号《民事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 137 号《民事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 3704 号《民事裁定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法申请抗诉。

  请求事项:

  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 3704 号《民事裁定书》提出抗诉,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三、《受理通知书》的基本内容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因与杭州忆上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杭州上枫投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江上、浙江康静医院有限公司、杭州爱德医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最高人民法院 (2020)最高法民终 137 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予以受理。

    四、本次再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2018 年度公司根据预计可回收金额计提坏账准备 2,500 万元,2019 年度结合
一审判决结果,考虑相关金融资产在整个预计存续期的所有合同条款估计现金流量,补提坏账准备 2,500 万元,已累计计提坏账准备 5,000 万元。本次申请监督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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