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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568: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03

600568: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568        证券简称:ST 中珠        公告编号:2022-037 号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子公司横琴中珠融资租赁有限公
      司为原告(反诉被告)

    涉案的金额:4,485,244.64 元及相关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判决为一审判决,能否收回上述
      款项及收回时间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暂时无法确认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
      的影响。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珠医疗”或“公司”)控股子公司横琴
中珠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 日通过法院专
递邮件收到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横琴法院”)于 2022 年 7 月
22 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粤 0491 民初 3974 号),横琴法院就融资租赁公
司与成都诚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鸿科技”)、李宏斌、董泽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7 年 9 月 30 日至 2019 年 2 月 22 日期间,融资租赁公司与诚鸿科技达成融资
租赁合同关系,并为此签订多份书面合同。李宏斌作为诚鸿科技的法定代表人,在签署相关融资租赁售后回租赁合同时,自愿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对被告诚鸿科技的全部债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董泽宇亦自愿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对部分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上述合同签订后,融资租赁公司已按约履行了全
部合同义务,但诚鸿科技却屡屡延迟支付租金、服务费等应付款项,甚至出现拒付的
情形。融资租赁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 2021 年 7 月 6 日向横琴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诚鸿科技支付已到期未支付的租金、违约金、律师费及相关费用,要求李宏斌、
董泽宇对相关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17 日披
露 的 《 中 珠 医 疗 控 股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控股 子 公 司 涉 及 诉 讼 的公 告 》( 公 告 编 号 :2021-088 号)。

    二、《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原告横琴中珠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诚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泽宇、李
宏斌一案,横琴法院于 2021 年 7 月 9 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
理。在诉讼过程中,被告诚鸿科技董泽宇、李宏斌提起反诉,横琴法院予以受理。横
琴法院于 2021 年 10 月 8 日公开开庭对本诉和反诉进行了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条、第七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反诉原告)成都诚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横琴中珠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欠付本金 681,762.50 元及利息
(利息计算方式:①截至 2022 年 5 月 31 日的利息为 71,839.44 元;②以 681,762.50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之标
准,自 2022 年 6 月 1 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

  2、被告(反诉原告)成都诚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横琴中珠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 13,280 元、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 1,042.38 元。

  3、被告(反诉原告)李宏斌、董泽宇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被告(反诉原告)成都诚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横琴中珠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5、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成都诚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宏斌、董泽宇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 42,682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横琴中珠融资租
赁有限公司负担 39,766.79 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成都诚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宏斌、董泽宇负担 7,915.21 元(本诉原告横琴中珠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已向本院足额预交47,682 元,本院予以退回 7,915.21 元,本诉被告成都诚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宏斌、董泽宇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本诉受理费、保全费共计 7,915.21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反诉案件受理费 14,037 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成都诚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宏斌、董泽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横琴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本判决为一审判决,能否收回上述款项及收回时间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暂时无法确认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后续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 0491 民初 3974 号)。
  特此公告。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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