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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568: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深圳市一体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东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02

600568: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深圳市一体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东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568      证券简称:ST 中珠      公告编号:2021-129 号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深圳市一体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股东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珠医疗”或“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6 日收到深圳市一体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体集团”)破产管理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伦律所”)发来的《关于是否支持股东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征询意见函》(一体公司清函【2021】第 009号)(以下简称“《征询意见函》”)。为推动一体集团破产案程序,一体集团控股股东刘丹宁女士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提出申请,拟对一体集团进行破产重整。深圳中院要求刘丹宁女士限期向法院提交主要债权人明确表态支持一体集团重整的书面文件,现破产管理人中伦律所要求债权人就是否支持股东刘丹宁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事项给予书面回复。具体情况如下:
    一、一体集团破产清算的基本情况

    1、一体集团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市一体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0 年已进入破产程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5177804A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白石路南沙河西路西深圳湾科技生态园一区 2
栋 B(座)1102

    法定代表人:刘丹宁

    注册资本:人民币 15,000 万

    成立时间:2002 年 12 月 16 日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投资咨询、
信息咨询(不含人才中介、证券、保险、基金、金融业务及其它限制项目);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有色金属原材料及制品(贵金属和重金属除外)的销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股东及权属状况:刘丹宁持有 99.2987%股股份,刘艺青持有 0.7013%股股
份。

    2、破产清算进展情况

    2020 年 1 月 7 日,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
证券”)以一体集团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深圳中院申请破产清算。2020 年
9 月 11 日,深圳中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20)粤 03 破申 23 号),受理中泰
证券对一体集团提起的破产清算申请。2020 年 12 月 18 日,深圳中院通过公开
摇珠方式选定中伦律所为破产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4 日
披露的《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第二大股东被申请破产清算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46 号)。

    经深圳中院同意,一体集团破产案件以公开招募方式选定鹏盛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鹏盛会所”)作为一体集团清算审计机构。根据破产管理人的《征询意见函》信息,鹏盛会所出具了《深圳市一体投资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清算审计报告》;截止 2020 年 9 月 11 日,一体集团账面资产总额
1,472,814,963.77 元(其中 ST 中珠 252,324,862 股的账面价值为 428,952,265.40
元,所持其他公司股权证明值为 192,828,064.21 元,余下资产包括银行存款
8,291,017.76 元、应收股利 2,124,670.12 元、其他应收款 760,301,749.38 元、投资
性房地产 61,398,939.05 元及固定资产 18,918,257.85 元),账面负债总额1,811,752,784 元,净资产-338,937,820.23 元,一体集团已资不抵债。

    2021 年 1 月 14 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于 2020 年 12 月 29 日出具的《通知
书》((2020)粤 03 破 717 号),根据通知要求,因公司是一体集团债权人,需向
破产管理人中伦律所进行债权申报,并参加 2021 年 3 月 17 日召开的第一次债权
人会议。

    2021 年 1 月 20 日,公司向破产管理人中伦律所提交《债权申报书》,债权
申报总额 282,679,318.56 元(其中债权本金 253,592,128.88 元,利息 27,131,892.12
元,其他费用 1,955,297.56 元),该债权为无担保的普通债权。申报的事实与理
由如下:鉴于深圳市一体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体医疗”)2017 年度未完成承诺业绩,根据已经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利润补偿协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利润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补偿方一体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市一体正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西藏金益信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应补偿公司股份数为 17,423,025 股,需返还给公司的分红收益 435,575.63 元。因一体集团及一致其行动人未能配合履行业绩补偿承诺,公司通过法律途径向一体集团及一致其行动人予以司法追偿,经法院判决一体集团及一致其行动人向中珠医疗支付补偿款 253,156,553.25 元,返还分红收益 435,575.63 元,除资金占用费按判决计算外,其余律师费、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申请费,合计 255,547,426.44 元。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1 日披露的《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
公告》(公告编号:2019-016 号)、于 2020 年 4 月 14 日披露的《中珠医疗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3 号)、于 2020 年11 月 27 日披露的《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33 号)。

    2021 年 2 月 2 日,公司子公司横琴中珠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破产管理人中
伦律所提交《债权申报书》,债权申报总额 38,624,385.75 元(无担保的普通债权);
2021 年 2 月 7 日,公司子公司一体医疗向破产管理人中伦律所提交《债权申报
书》,债权申报总额 1,914,000 元(无担保的普通债权)。公司及子公司合计申报债权总额为 323,217,704.31 元。申报的事实与理由如下:由刘丹宁女士实际控制的广元肿瘤医院在与融资租赁公司进行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中,违背合同约定,拒绝支付相应租金。融资租赁公司多次函告督促无果后,通过法律途径进行司法追偿;经司法部门调解,广元肿瘤医院虽已偿还部分欠款,但仍未偿还完毕。
    2021 年 3 月 17 日,公司收到破产管理人中伦律所送达的《债权审查结论通
知书》,破产管理人确认公司债权总额为 279,044,988.87 元,债权性质为无财产担保债权(普通债权);确认横琴中珠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债权总额为34,290,024.93 元,债权性质为无财产担保债权(普通债权);对一体医疗的债权申报不予确认。公司及子公司合计债权确认总额为 313,335,013.80 元。

    截止 2021 年 6 月 30 日,对一体集团的申报债权经管理人审查确认并经深圳
中院裁定确认的金额合计为 1,947,520,670.49 元,涉及 18 家债权人;已申报但尚未确认的债权涉及 12 家债权人,申报债权金额合计为 1,539,750,873.53 元,尚在审查过程中。


    二、本次破产重整申请情况

    1、破产重整申请

    2021 年 7 月 15 日,持有一体集团 99.2987%股权的股东刘丹宁女士(以下简
称“申请人”)向深圳中院申请拟对一体集团进行重整,并提交了深圳市深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商集团”)出具的《深圳市一体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整预案暨重整可行性报告》(以下简称“《重整预案》”),深圳中院于 2021年 8 月 20 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对申请人提出的重整申请事项进行听证调查。听证会上,深圳中院要求申请人限期向法院提交主要债权人明确表态支持一体集团重整的书面文件。

    2、《重整预案》主要内容

    根据一体集团破产管理人中伦律所发来的《征询意见函》,《重整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1)重整初步思路及期限

    根据《重整预案》“三、重整预案”显示,深商集团按照偿债方案提供偿债资金,指定平台公司承接股东对一体集团所持有的 100%股权;深商集团预计 6个月内完成重整,重整计划执行期限为 24 个月(自深圳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

    (2)偿债方案

    根据《重整预案》“三、重整预案”显示,有财产担保债权可在两种偿债方案中任选其一:(1)在重整计划批准之日起三个月,以质押股票实际价格清偿,未获得清偿部分纳入普通债权;或者(2)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自深圳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 24 个月)到期前一个月内,全部有财产担保债权按质押股票方案约定的价格进行清偿。

    普通债权可在两种偿债方案中任选其一:(1)在重整计划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经深圳中院裁定确认的债权按 5%比例清偿;或者(2)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自深圳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 24 个月)到期前一个月内,经深圳中院裁定确认的债权按 30%比例清偿。


    3、提请债权人重点关注事项

    根据破产管理人中伦律所《征询意见函》,提前债权人重点关注事项主要内容如下:

    (1)申请人尚需向深圳中院提交主要债权人支持重整的证据,一体集团作为持股平台是否具备重整价值也需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能否获得深圳中院的支持存在不确定性。截止目前,申请人尚未提供多数主要债权人支持重整的证明文件。

    (2)《重整预案》目前对于申请人及深商集团均无法律约束效力,不发生单方承诺的法律效力。在深圳中院裁定受理申请人提出的重整申请后,使一体集团从破产清算程序转入破产重整程序,才有进一步探讨偿债计划草案的机会和前提条件,经债权人表决通过且经深圳中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才具有法律效力。

    (3)《重整预案》对如何提高清偿比例尚未明确。

    (4)若深圳中院裁定受理申请人提出的重整申请,深商集团能否最终成为重整投资人(一般经公开招募)、能否在 6 个月内完成重整、《重整预案》所述事项能否转化为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能否获得债权人表决通过、能否执行完毕等事项,无法预计。另外,债权人普遍关注资产处置进度问题,若有财产担保债权人配合涂销质押登记手续,在深圳中院宣告一体集团破产后将开始推进资产处置工作,重整能否比破产清算快,无法预计。

    (5)依据《企业破产法》,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若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法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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