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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568 沪市 ST中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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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568: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6

600568: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568        证券简称:*ST 中珠      公告编号:2021-047 号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执行裁定将被拍卖的股份为公司股东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珠集团”)持有的公司 56,926,989 股股票,占公司总股
      本的 2.857%。本次执行裁定不排除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
      生变化。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将被执行的股份尚未正式进行司法拍卖,后续
      可能将涉及公示、竞拍、缴款、法院执行法定程序、股权变更过户等环
      节,本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
      信息披露义务。

    风险提示:本次执行尚未完成,执行结果可能导致中珠集团所持公司股
      份数发生变化,但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执行结果为准。公司日常经营活动
      正常,上述事项暂时未对公司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提请广大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珠医疗”或“公司”)于 2021年 4 月 25 日收到股东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珠集团”)函告,中珠集团于2021年4月23日通过法院专递邮件收到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珠海中院”)2021 年 4 月 20 日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1)粤
04 执恢 82 号),珠海中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珠海中院(2018)粤 04 民初
107 号民事判决书、(2020)粤 04 执异 313 号执行裁定书,就平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与中珠集团合同纠纷一案恢复执行。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7 年 6 月 15 日,中珠集团与平安证券签订《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初始协议)及《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补充协议》、许德来先生与平安证券签订《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之补充协议保证合同》。因回购日期届满,中珠集团、许德来先生未能按期履行到期购回等相关义务构成违约,平安证券向珠海中院提起诉
讼,珠海中院于 2018 年 12 月 28 日出具《民事判决书》((2018)粤 04 民初 107
号),判决如下:

  一、被告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金 92,751,000 元。

  二、被告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 2018 年 9 月 14 日起至本金全部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
(以本金 92,751,000 元为基数,按每年 5.8%的利率计算)。

  三、被告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18 年 8 月 31 日的违约金 5,094,000 元及自 2018
年 9 月 1 日起至全部清偿完毕之日的违约金(以本金 92,751,000 元为基数,按
日累计,单日违约金率按万分之五计算)。

  四、被告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 850,000 元,诉讼保全担保费102,000 元。

  五、原告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被告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所有且已办理质押登记的 66,131,989 股中珠医疗股票(证券代码:600568)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股票的价款优先受偿。

  六、被告许德来对被告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574,300 元,由被告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许德来共同承担。


  (二)债权人变更

  2020 年 5 月 21 日,平安证券与珠海市鑫宇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鑫宇环公司”)、中珠集团、许德来先生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平安证券对中珠集团、许德来先生的债权转让给鑫宇环公司。

  2020 年 9 月 5 日,珠海中院出具《通知书》((2019)粤 04 执 528 号),在
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上将本案以终结方式报结。

  2020 年 12 月 28 日珠海中院出具《执行裁定书》((2020)粤 04 执异 313 号),
变更申请人珠海市鑫宇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为珠海中院(2019)粤 04 执 528 号案的申请执行人。

  (三)恢复执行

  2021 年 4 月 20 日,珠海中院出具《执行裁定书》((2021)粤 04 执恢 82 号),
依据申请执行人鑫宇环公司的申请,恢复本案执行。

    二、本次《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1、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鑫宇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翠珠路 19 号第一栋 503 房

  2、被执行人: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拱北迎宾南路 1081 号中珠大厦 17 层

  3、被执行人:许德来

  住址:广东省阳西县程村镇居民委员会建设路 164 号

  4、受理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5、案件所处的阶段:恢复执行

  珠海中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珠海中院(2018)粤 04 民初 107 号民事
裁定书,受理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许
德来合同纠纷一案。经平安证券申请,珠海中院于 2019 年 6 月 3 日立案执行。
  原申请执行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质押权的被执行人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 66,131,989 股中珠医疗股票(证券代码:600568)已被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首先查封。经商请移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向珠海中院出具了移送执行函,将上述中珠集团名下所有的 66,131,989 股中珠医
疗股票(证券代码:600568)移送本案执行。

  另查明,上述质押的 66,131,989 股中珠医疗股票已被申请执行人平安证券平仓处理了 9,205,000 股,现还剩余 56,926,989 股待处置。

  之后双方达成和解本案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原申请执行人平安证券将本案债权转让,珠海中院(2020)粤 04 执异 313 号执行裁定书变更珠海市鑫宇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现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案号为(2021)粤 04 执恢 82 号。

  因被执行人中珠集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珠海中院将依法处分上述股票,所得款项用于偿还本案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支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千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中珠医疗流通股56,926,989 股(证券代码:600568),所得款项用于清偿本案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本次执行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股东中珠集团持有公司股份 242,992,81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193%;其中,中珠集团上述所持股份中的 66,308,4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327%)将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 10 时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 10 时止在京东网络司
法拍卖平台上公开拍卖,截止目前,拍卖尚在公示阶段。本次执行裁定将被拍卖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中珠集团持有的公司 56,926,989 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 2.857%,占中珠集团持有公司股份的 23.427%。

  2、若本次拟被执行的股份完成司法拍卖,中珠集团股份数量将继续发生被动减持并导致权益变动,不排除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截至本公告日,深圳市一体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体集团”)持有公司股份 252,324,86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2.661%,且一体集团目前处于破产清算阶段,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为其一级管理人;一体集团的一致行动人深圳市一体正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 66,458,35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335%;一体集团的一致行动人西藏金益信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 9,490,99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476%;一体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

  公司已就相关情况向中珠集团、一体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一体集团破产管理人发函询问,截止目前,尚无法判断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化。
  3、本次将被执行的股份尚未正式进行司法拍卖,后续可能将涉及公示、竞拍、缴款、法院执行法定程序、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本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4、本次执行尚未完成,执行结果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数发生变化,但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执行结果为准。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正常,上述事项暂时未对公司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

  5、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粤 04 执恢 82 号);
  2、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 04 民初 107 号);
  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粤 04 执异 313 号);
  4、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2019)粤 04 执 528 号)。

  特此公告。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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