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68 证券简称:*ST 中珠 公告编号:2021-025 号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
涉案的金额:本次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4,564 元由上诉人承担。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2018 年度公司根据预计可回收金额计提坏账准备 2,500 万元,2019 年度结合一审判决结果,考虑相关金融资产在整个预计存续期的所有合同条款估计现金流量,补提坏账准备 2,500 万元,已累计计提坏账准备 5,000 万元。二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珠医疗”或“公司”)于 2021年 2 月 9 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院”)通过法
院专递邮件发来的出具时间为 2020 年 12 月 28 日的《民事判决书》((2020)最
高法民终 137 号)。公司因与杭州忆上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忆上投资”)、杭州上枫投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上枫投资”)、自然人江上及原审第三人浙江康静医院有限公司(原浙江爱德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爱德”或“浙江康静”)、杭州爱德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爱德”)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高院”)民事判决((2018)浙民初 67 号)后,公司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经最高法院审理并作出二审判决(终审判决)。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江上、浙江爱德、杭州爱德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签署《浙江爱德医院
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2018 年 4 月 27 日,公司与忆上投资、上枫投资
签署《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8 日披露《中珠医疗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预案》,拟以现金购买忆上投资和上枫投资所持有浙
江爱德医院 100%股权。2018 年 6 月 22 日,公司披露《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4 号),因继续推进重组事项面临一定的不确定,公司与浙江爱德股东双方就交易标的估值、业绩承诺等核心条款的调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等原因,经审慎研究决定终止本次交易。
上述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终止后,公司与浙江爱德股东双方对定金返还事宜产生争议引起诉讼。
忆上投资、上枫投资及江上于 2018 年 11 月 19 日向浙江高院提起诉讼,请
求:1)解除忆上投资、上枫投资和江上与中珠医疗签订的《浙江爱德医院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2)忆上投资、上枫投资和江上已收取的定金 5,000 万元不予返还中珠医疗;3)本案诉讼费用由中珠医疗承担。
浙江高院于 2018 年 11 月 21 日立案受理后,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21 日提起
反诉,请求:1)忆上投资、上枫投资和江上向中珠医疗返还 5,000 万元定金;2)忆上投资、上枫投资和江上向中珠医疗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 5,000 万元为基数,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6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全部定金之日止,
暂计至 2018 年 12 月 23 日为 1,111,666.67 元);3)由忆上投资、上枫投资和
江上承担本案反诉费用;4)忆上投资、上枫投资和江上对上述第 1、2、3 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杭州高院受理反诉后决定合并审理。2019 年 5 月 9 日,杭州高院第一次公
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9 年 10 月 23 日,忆上投资、上枫投资和江上共同向杭
州高院申请追加浙江康静医院有限公司、杭州爱德医院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
诉讼。2019 年 11 月 7 日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浙江高院于 2019 年 11 月 19 日出具《民事判决书》((2018)浙民初 67 号),
判决:1)解除江上、浙江康静、杭州爱德与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签订的《浙
江爱德医院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解除公司与忆上投资、上枫投资、浙
江康静于 2018 年 4 月 27 日签订的《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解除公司与江上、
忆上投资、上枫投资、浙江康静、杭州爱德于 2018 年 4 月 27 日签订的《关于
〈浙江爱德医院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补充协议》;2)公司已支付给忆上投资、上枫投资的 5,000 万元定金不予返还;3)驳回公司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 145,900 元,反诉案件受理费 148,664 元,合计 294,564 元,均由公司负担。
公司收到浙江高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浙民初 67 号)后,对上述判决存在异议,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述。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忆上投资、上枫投资、江上全部诉讼请求,改判支持中珠医疗的全部反诉请求;(2)诉讼费用由忆上投资、上枫投资、江上共同承担。
最高法院于 2020 年 1 月 19 日立案后,于 2020 年 2 月 12 日出具《受理案件
通知书》((2020)最高法民终 137 号),正式受理公司提起的上诉。最高法院于
2020 年 7 月 1 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上述案件,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9 日收到最高
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 137 号)。
上述诉讼案件的相关情况,请查阅 2019 年 4 月 30 日披露的《中珠医疗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2019 年 6 月 20 日披露的《中珠医疗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
复》(公告编号:2019-054 号)、2020 年 5 月 30 日披露的《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 8 月 4 日披露的《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编号:2020-090 号)。
二、《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中珠医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294,564 元,由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2018 年度公司根据预计可回收金额计提坏账准备 2,500 万元,2019 年度结
合一审判决结果,考虑相关金融资产在整个预计存续期的所有合同条款估计现金流量,补提坏账准备 2,500 万元,已累计计提坏账准备 5,000 万元。二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 137 号)
特此公告。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