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前海开源中珠控股员工持股1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管理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2016年__月
目录
一、前言......3
二、释义......3
三、声明与承诺......5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6
五、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7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9
七、份额的分级......10
八、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12
九、当事人及权利义务......12
十、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16
十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17
十二、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19
十三、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20
十四、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21
十五、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4
十六、越权交易及投资监督......25
十七、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27
十八、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30
十九、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32
二十、报告义务......35
二十一、风险揭示......36
二十二、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38
二十三、违约责任......41
二十四、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42
二十五、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42
二十六、其他事项......43
附件1:清算划款指令签发人授权书(格式)......45
附件2:清算划款指令书(格式)......46
一、前言
1.1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1.1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3号,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以下简称“《格式准则》”(2012年修订))、《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1.1.2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以下或简称“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安全,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1.1.3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2资产委托人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即本合同的当事人。在本合同存续期间,资产委托人自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之日起,该资产委托人不再是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和本合同的当事人。本合同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提请备案,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接受本合同样本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
二、释义
2.1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2.1.1资产管理计划、本资产管理计划、本计划、计划:指前海开源中珠控股员工持股1号资产管理计划。
2.1.2投资说明书:指《前海开源中珠控股员工持股1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
2.1.3本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合同、本合同、合同: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的《前海开源中珠控股员工持股1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
2.1.4资产委托人、委托人:指依据本合同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
2.1.5资产管理人、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指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1.6资产托管人、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2.1.7委托财产:指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处分权、委托资产管理人管理的财产。
2.1.8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指资产管理计划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2.1.9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指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资产管理计划负债后的价值。
2.1.10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指计算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总数。
2.1.11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和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过程。
2.1.1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1.13开放日:在开放期,投资者可以参与或退出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工作日,本资产管理计划不设开放日。
2.1.14证券账户: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证券注册登记机构有关业务规则,由资产托管人为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债券托管账户以及在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开立的基金账户等。
2.1.15资金账户、托管账户、银行托管专户: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本资产管理计划开立的专门用于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
2.1.16不可抗力:指本协议签订后发生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1.17计划份额分级:本资产管理计划通过收益分配的安排,将本计划的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不同的三个级别,即优先级计划份额(以下简称“A份额”)、中间级计划份额(以下简称“B份额”)和劣后计划份额(以下简称“C份额”)。A份额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计划份额,B、C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计划份额。
2.1.18优先级份额/A份额:本合同规定的优先获取本金及预期收益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2.1.19中间级份额/B份额:本合同规定的获取本金及收益的分配顺序劣后于A份额但
优先于C份额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2.1.20劣后级份额/C份额: 本合同规定的获取扣除A份额、B份额本金和预期收益及
相关费用后的全部剩余收益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2.1.21优先级份额持有人或优先级委托人:指持有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优先级份额的资产委托人。
2.1.22中间级份额持有人或中间级委托人:持有资产管理计划中间级份额的委托人。
2.1.23劣后级份额持有人或劣后级委托人:持有资产管理计划劣后份额的委托人。
2.1.24A份额约定基准收益率(约定收益率):在本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为每份A份额所设定的每年预期获得的收益率,A份额约定基准收益率为年化收益率7.3%。
2.1.25B份额约定基准收益率(约定收益率):在本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为每份B份
额所设定的每年预期获得的收益率,B份额约定基准收益率为年化收益率10%。
2.1.26追偿资金:指本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清算结束后,如剩余现金形式的资产无法满足优先级委托人的本金和约定年预期收益,差额补足义务人须向本资产管理计划缴纳追偿资金,追偿资金须弥补优先级委托人的本金和约定年预期收益差额。
2.1.27差额补足义务人:本资产管理计划由本计划拟投资的上市公司股东【珠海中珠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清算时优先级委托人的本金和约定年预期收益的差额补足责任,以保证本计划优先级委托人的本金和预期收益的实现。
2.1.28补仓义务人:指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预警线或止损线时,向资产
管理计划追加资金的人,即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1.29本金:指份额持有人的认购份额与份额初始面值的乘积。
2.1.30初始销售期间:指资产管理合同及投资说明书中载明的计划初始销售期限,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个月。
2.1.31存续期:指资产管理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期限。
2.1.32认购: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购买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行为。
2.1.33季月:指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即公历三、六、九、十二月。
三、 声明与承诺
3.1资产委托人声明委托财产为其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其中,中间级委托人不可撤销地承诺以自有资金投资本计划),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进行委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该委托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资产委托人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决策程序的要求;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诺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委托人承认,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做出任何承诺或担保,本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资产管理人的保证。
3.2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资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资产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但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3资产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4.1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
前海开源中珠控股员工持股1号资产管理计划。
4.2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
混合型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4.3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方式
封闭式。
4.4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
本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投资于上市公司中珠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568)的股
票,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计划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4.5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
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24个月。经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同意并与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合同可展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满12个月,经全体资产委托人联名建议,资产管理人同意并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可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提前终止合同。合同展期期间,经全体资产委托人联名建议,资产管理人和资产委托人也可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提前终止合同。
展期期间的优先级收益届时各方另行协商后书面约定,如届时优先级委托人要求的,则展期期间的优先级收益不应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水平。
4.6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最低资产要求及规模上限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最低资产要求为叁仟(3000)万元人民币且不得高于50亿元人民币。
4.7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
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为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