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 代 码:6005 67 证券 简称:山鹰国际 公告 编号:2021-065
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 证本公告内 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 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4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7/2 - 2021/7/5 2021/7/5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 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1 年 5 月 28 日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0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8 日召开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0 年度利润分
配预案》,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145,629,603股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本次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
分配。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虚拟 分派的现 金红利 =( 参与分 配的股本 总数× 实际分派 的每股 现金红利 )÷总 股本=(4,470,299,637×0.04)÷4,615,929,240≈0.0387
因此,本次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0387)÷(1+0)=前收盘价格-0.0387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7/2 - 2021/7/5 2021/7/5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除公司自行发放现金红利的股东外,公司其他 A 股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 在册并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 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 红利发放日在 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 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保 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股东福建泰盛实业有限公司 、林文新、山 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 创享激励基金合伙人第一期持股计划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
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4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
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4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 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 托管机构从个 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 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 实际税负为: 股东的持股
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 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36 元。如 QFII 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 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 息、红利后自 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港通”),其现
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 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 民币派发,扣 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36 元。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 其他机构投资 者及法人股东,公司将 不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 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 为每股人民币 0.04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通过以下方式与公司联系: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21-62376587
特此公告。
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