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600566 证券简称: 济川药业 公告编号: 2018-031
转债代码:110038 转债简称:济川转债
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扣税前A股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0元(人民币元,下同),即A股每股现金
红利1.00元。
非限售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
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限售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香港联交所投资者股东(包括企业和个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90元;机构投资者(不含QFII)及法人投资者股东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1.00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5/31 - 2018/6/1 2018/6/1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8 年 5 月 11 日的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809,734,489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1.0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809,734,489.0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5/31 - 2018/6/1 2018/6/1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以下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序号 股东 账户
1 江苏济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B88*****88
2 江苏济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B88*****59
3 西藏济川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B88*****08
4 曹龙祥 A73*****75
5 西藏恒川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B88*****56
3. 扣税说明
(1)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
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
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00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00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
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
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
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
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2009年1月23日国家税务
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
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
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
0.90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
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
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
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
(“《财税[2014]81号通知》”)执行,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
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90元人民币。
4)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及法人投资者(不含“QFII”),
其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00元。
(2)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税负为10%,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90元。
2)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
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1.00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人:吴宏亮 李瑛
联系电话:0523-89719161
联系传真:0523-89719009
联系地址:江苏省泰兴市大庆西路宝塔湾
特此公告。
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