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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565 沪市 迪马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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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565:迪马股份关于拟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8-09-29


证券代码:600565        证券简称:迪马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8-073号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股票期权注销数量:625万份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迪马股份”)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部分激励对象已办理离职,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将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合计625万份股票期权注销处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17年11月10日,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7年11月27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3、2017年11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以2017年11月27日为授予日,授予260名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数量16021.00万股。

  4、在期权登记过程中,6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所授予的股票期权,公司实际向254名激励对象授予15,868.00万份股票期权。2018年1月2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上述股票期权登记工作。

  5、2018年3月23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卞宇、李孟、王鹏、王焕曦、吴猛、王平、张超、罗铁翎、谢鸷譞、兰娅、刘玲娜、宋妍妍共12人已获授尚未获准行权的合计439万份股票期权,并办理注销手续。本次注销股票期权已取得股东大会的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6、2018年8月22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注销部分激励对象杨然、朱文博、胡娜、胡泊、林东杰、王静、方瀌、夏锐、周逸、耿旻黎、吴洪洁、谢华、张晓宇、李晓波、谢伟、刘依、陈柏霖、阎力共18人已获授尚未获准行权的合计1,090万份股票期权,并办理注销手续。本次注销股票期权已取得股东大会的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目前该部分注销已全部完成。

  7、2018年9月2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孙羽、李标、卞利军、文观进、范黧、隆重、易传凤、周扬、朱珂、周传飞、吴帆、张旭、梁晶、郭晓华、程旭、周红辉、罗春华、韩旭、李健、胡耀军共20人已获授尚未获准行权的合计625万份股票期权,并办理注销手续。本次注销股票期权已取得股东大会的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二、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根据《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激励对象孙羽、李标、卞利军、文观进、范黧、隆重、易传
凤、周扬、朱珂、周传飞、吴帆、张旭、梁晶、郭晓华、程旭、周红辉、罗春华、韩旭、李健、胡耀军共20人因离职原因,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将其持有的已获授尚未获批解锁的合计625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三、本次注销股票期权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全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部分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本次注销股票期权已取得股东大会的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注销是合法、有效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五、监事会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激励对象因离职导致其不符合激励条件,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应予以注销。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认为:迪马股份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事由、数量及截至目前所履行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注销事宜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七、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4、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