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62 证券简称:国睿科技 公告编号:2022-011
国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的具体情况如下:
原文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于 1994 年经南京市经济体制改革委 公司于 1994 年经南京市经济体制改革委
员会宁体改字[1994]406 号文的批准,由江苏 员会宁体改字[1994]406 号文的批准,由江苏省高淳陶瓷厂改组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公司 省高淳陶瓷厂改组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公司在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 在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
91320100135847161T。 91320100135847161T。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励;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必需。
(二)要约方式;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份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二)要约方式;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让或者注销。 (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工。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
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国务院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三) 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供的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资产 10%的担保; 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的担保。 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指定的地
点通常情况下为:公司住所地。 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发出股东大会通知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大会的,视为出席。 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
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 交易所备案。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