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定
(2024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规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4 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严格自律,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买卖公司股票之前,应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核对是否存在不当情形,并及时回复相关人员,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信息资料(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上述申报视为相关人员向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股份买卖的禁止和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监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
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由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和“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均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和最后一笔卖出时点作为六个月卖出禁止期和六个月买入禁止期的计算点。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通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由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规定的,须按照规定另行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上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因没有及时报告或报告有误而违反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引起的后果和责任由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承担。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严格职业操守,对未经公开披露的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等信息,严格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炒作或参与炒作公司股票,从中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管理规则规定的,视情节轻重接受公司、证监会、证监会江西监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