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监事会
第八章 党委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十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通知
第二节公告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公司根据《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公司坚持党的建设与生产经营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明确党组织在企业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实现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和工作对接,推动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南昌市企业股份制改革联审领导小组洪股(1993)第 05 号文、江西省股份制改革联审小组赣股[1992]03 号文件、[1993]03 号文批准,于 1993 年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在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1995年 3 月 14 日,公司改在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3600001137528。
《公司法》实施以后,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
并经江西省股份制改革联审小组办公室 1997 年 3 月 20 日赣股办[1997]16 号文
确认,于 1997 年 5 月 14 日在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第三条 公司于 2002 年 6 月 1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
[2002]61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000 万股,于 2002年 7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JIANG XI CHANG YUN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平安西二街 1 号,邮政编码:330038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8447.68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团结、求实、奉献、创新”为企业精神,使全体股东取得满意的投资回报,使企业取得稳步和全面的发展,为南昌市、江西省的繁荣、昌盛尽到责任。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网络货运)、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仓储设备租赁服务、汽车拖车、求援、清障服务、停车场服务、机动车修理和维护、装卸搬运、运输货物打包服务、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货物进出口、橡胶制品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针纺织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日用品批发、日用品销售、玻璃仪器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电子产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办公服务、办公设备销售、办公用品销售、农副产品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汽车销售、家具销售、家具零配件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物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餐饮服务。(以上项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江西长途汽车运输公司和中国银行江西信托咨询
公司,其中江西长途汽车运输公司以净资产折股的方式认购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中国银行江西信托咨询公司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均在公司设立时缴足。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8,447.68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28,447.68 万股,无其他种类股票。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 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