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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长运:江西长运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27

江西长运:江西长运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561  证券简称:江西长运  公告编号:临 2023-059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执行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申请执行人

    涉案的金额:保理款本金 1,800 万元及利息、律师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公司子公司
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对本诉讼所涉及的保理款已计提坏账准备1,354.68万元,计提比例为75.26%。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公司本期及以后期间损益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为维护公司权益,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嵘保理”)因相关方拖欠保理款,依法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方媛立即向华
嵘保理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 1,800 万元及利息,和律师费 16 万元。2020 年 10
月 22 日,华嵘保理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粤 0304 民初 55715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华嵘保理的起诉状。

  2021 年 10 月 29 日,华嵘保理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
粤 0304 民初 55715 号《民事判决书》, 判令被告方媛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
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 1,800 万元、截至
2020 年 11 月 4 日的利息 3,651,421.87 元及后续利息(后续利息以 1,800 万元
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
自 2020 年 11 月 5 日起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被告方媛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 16 万元;被告于都县长运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于都长运有限公司、江西省铭顺投资有限公司、于都县银通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普通合伙)、于都县荣华客运出租有限公司应就被告方媛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原告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鉴于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 0304 民初 55715 号《民事判决书》
已生效,且履行期限已届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判定的给付义务。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被执行人方媛给付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1,800 万元及利息;强制被执行人方媛给付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 16 万元;强制被执行人于都县长运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于都长运有限公司、江西省铭顺投资有限公司、于都县银通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普通合伙)、于都县荣华客运出租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 50%的清偿责任;强制各被执行人支付加倍债务利息;强制各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 151,945.5 元、保全费 5,000 元。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华嵘保理于 2022 年 7 月 14 日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2)粤 0304
执 22775 号《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认为申请执行符合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决定立案执行。

  详情请见刊载于 2020 年 10 月 27 日、2021 年 11 月 2 日、2022 年 7 月 16 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临 2020-056《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临 2021-066《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临 2022-049《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的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2023 年 9 月 26 日,华嵘保理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2)粤
0304 执 22775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本案诉讼阶段,申请执行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于都长运有限公司持有的赣州方通客运股份有限公司 1960 万股股份(49%的股权份额)。另,执行过程中,法院对被执行人相关财产采取了控制措施,包括轮候查封了方媛位于深圳福田街道中康路卓越梅林中心广场(北区)
2 栋 1106 房产,方媛名下车牌号粤 B595NP 的汽车、方媛名下车牌号粤 BL795E
的汽车(上述车辆未能实际扣押),轮候查封方媛位于江西省于都县部分房产。
  上述被执行人方媛名下车牌号粤 B595NP的汽车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处分;方媛名下上述其他财产本案为轮候查封,法院暂无权处分。因被执行人方媛未能清偿案涉债务,根据本案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执行申请,法院向被执行人于都县长运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于都长运有限公司、江西省铭顺投资有限公司、于都县银通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普通合伙)、于都县荣华客运出租有限公司送达了限期履行通知书,限上述被执行人于五日内履行完毕(2020)粤 0304民初 55715 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但上述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其应承担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处置被执行人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于都长运有限公司持有的赣州方通客运股份有限公司 1960 万股股份(49%的股权份额)以清偿该公司应承担的本案债务。法院已委托北京中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上述股份的价值进行评估,现暂无评估结果。

  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处置被执行人江西新世纪长运公司持有的赣州方通客运股份有限公司 1960 万股股份(49%的股权份额)以清偿该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本案债务,本院已委托北京中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上述股份的价值进行评估,现暂无评估结果,该股份暂无法处置。此外,本案执行中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财产亦暂无法处置,故本次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

  法院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成就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公司子公司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对本诉讼所涉及的保理款已计提坏账准备1,354.68万元,计提比例为75.26%。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公司本期及以后期间损益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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