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61 证券简称:江西长运 公告编号:临 2023-021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申请强制执行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申请执行人
涉案的金额:保理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律师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诉讼案件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确定诉讼对公司子公司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为维护公司权益,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嵘保理”)因相关方拖欠保理款,依法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方媛立即向华嵘保理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 1,000 万元及利息,和律师费 11 万元。
2020 年 10 月 22 日,华嵘保理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
粤 0304 民初 55722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 年 10 月 29 日,华嵘保理收到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粤 0304 民初 55722 号《民事判决书》。于都县福兴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于都福兴公司”)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 0304 民初 55722 号民事判决,向深圳市中级
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3 年 1 月 19 日,华嵘保理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
院出具的(2022)粤 03 民终 3929 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
院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详情请见刊载于 2020 年 10 月 27 日、2021 年 11 月 2 日、2023 年 1 月 31 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临 2020-056《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临 2021-066《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临 2023-005《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鉴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 03 民终 3929 号《民事判决书》
已生效,且履行期限已届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判定的给付义务。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子公司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事项如下:
1、强制被执行人方媛给付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借款本
金 1000 万元及利息(暂计算至 2023 年 2 月 28 日的利息为 5652090.99 元,此
后的利息以 1000 万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 3.85%四倍
的标准,自 2023 年 3 月 1 日起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2、强制被执行人方媛给付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 11 万元;
3、强制被执行人钟福源、李桂生、于都县福兴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对前述第 1、2 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强制被执行人于都县长运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于都长运有限公司、江西省铭顺投资有限公司、于都县银通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普通合伙)、于都县荣华客运出租有限公司对前述第 1、2 项给付义务承担 50%的清偿责任;
5、强制各被执行人支付加倍债务利息(以 1011 万元为基数,从判决书规定
的履行期届满次日即 2023 年 2 月 7 日起算计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 2023 年 2 月
28 日的加倍债务利息为 38923.5 元);
6、强制各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 94484.44 元、保全费 5000
元。
7、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华嵘保理于2023年4月11日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3)粤 0304 执12992 号《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认为华嵘保理申请执行符合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决定立案执行。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的后续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子公司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华嵘保理对本诉讼所涉及的应收保理款已计提坏账准备 752.57 万元,计提比例为 75.26%。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