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61 证券简称:江西长运 公告编号:临 2023-005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审原告、被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保理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律师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诉讼判决尚待履行,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为维护公司权益,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嵘保理”)因相关方拖欠保理款,依法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方媛立即向华嵘保理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 1,000 万元及利息,和律师费 11 万元。
2020 年 10 月 22 日,华嵘保理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
粤 0304 民初 55722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 年 10 月 29 日,华嵘保理收到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粤 0304 民初 55722 号《民事判决书》。详
情请见刊载于 2020 年 10 月 27 日、2021 年 11 月 2 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临 2020-056《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临 2021-066《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于都县福兴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于都福兴公司”)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 0304 民初 55722 号民事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于都福兴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判令于都福兴公司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判令由华嵘保理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2023 年 1 月 19 日,华嵘保理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
粤 03 民终 3929 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于都福兴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虽适用法律有误,但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93492.06 元(上诉人于都县福兴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于都县福兴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的后续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华嵘保理对本诉讼所涉及的应收保理款已计提坏账准备 744.40 万元,计提比例为 74.44%。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