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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560 沪市 金自天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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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560:金自天正关于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的更正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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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60     证券简称:金自天正     编号:临 2018-015
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24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 “北
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在分配实施办法之扣税
说明中表述为: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 A 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规定,上市公
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0.027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
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
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
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
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
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月23日颁
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
派发人民币现金0.0243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
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
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 0.027元。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
(“沪股通”),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
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
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243 元。
现更正为: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 A 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规定,上市公
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0.028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
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
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
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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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
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月23日颁
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
派发人民币现金0.0252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
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
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 0.028元。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
(“沪股通”),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
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
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252 元。
以上更正不改变公司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
公司对由于工作疏忽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表示深深的歉意!
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