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58 证券简称:大西洋 公告编号:临 2024-24 号
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为加强公司治理,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规范公司运作,持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进行了修订。
2024 年 6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十九次会议,审
议通过《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公司关于修订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详情请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大西洋第五届董事会第七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将此议案作为公司章程附件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详情请见同日刊登
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大西洋第五届监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情况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党章》《中国
《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 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条例(试行)》有关规定,设立中国 (试行)》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配齐 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配齐配强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 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
作经费。 费。
第十五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党章》规定,
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 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共产党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 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委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 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同时,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 根据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四川党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纪 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纪委),开
委),开展党的活动。 展党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
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
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 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付相同价额。 额。
第二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第二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 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提供任何资助。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
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
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第三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一 第三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一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一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一条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三十一条第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三十一条规定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 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六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第三十六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管理机构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的,从其规定。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份。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
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
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三十七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 第三十七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本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 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外。 外。
第三十八条 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登记 第三十八条 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 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
会计报告; 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购其股份;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第四十一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股东身份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