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2022 年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 党组织和群团 ...... 3
第四章 股份...... 6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6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7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8
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9
第一节 股东 ...... 9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3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4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6
第六章 董事会...... 19
第一节 董事 ...... 19
第二节 董事会 ...... 21
第七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4
第八章 监事会...... 26
第一节 监事 ...... 26
第二节 监事会 ...... 26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27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27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29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29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 30
第一节 通知 ...... 30
第二节 公告 ...... 30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1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31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31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 33
第十三章 附则...... 3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党组织的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四川省人民政府 1999 年 9 月 14 日川府函[1999]200 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
公司于 1999 年 9 月 20 日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于 2016 年 2
月 6 日进行“三证合一”,取得了由自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10300711887031U。
第三条 公司于 2001 年 1 月 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500 万股,于 2001 年 2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交易。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 ATLANTIC CHINA WELDING CONSUMABLES,INC.
第五条 公司住所: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丹阳街 1 号
邮政编码:6430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97,604,831 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应就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决议,并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总工程师等。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的规定,设立公司党委和基层党支部,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配备专职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建立“中国第一、亚洲领先、世界知名”的集焊接材料科研、制造、经营为一体的企业为目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企业持续、快速发展,不断满足经济建设对焊接材料日益增长的需要,为公司股东提供良好的投资回报。同时,强化公司的社会贡献意识,为全社会的繁荣作出贡献。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资产投资;焊接材料的开发、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高新技术及产品的开发;普通货运;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以上经营范围不含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需要办理前置审批和许可证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后置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党组织和群团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设立中国共产党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和中国共产党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纪委),开展党的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党委和公司纪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党章》等有关规定选举或由上级党组织指派、调任产生。
第十七条 公司党委设党群工作部为工作部门,公司纪委设纪检监察室为工作部门;同时设立工会、团委等群众性组织;党、工、团工作统一由党群工作部负责;党组织机构设置及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八条 公司党委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企业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公司贯彻落实;
(三)研究讨论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加强对企业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
(五)履行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公司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加强党的作风建设、纪律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市委十一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加强反腐败斗争,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企业改革发展;
(七)领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企业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企业重大经营管理决策事项,必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经理班子作出决定:
(一)企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
(二)企业改革发展重大事项,包括:企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企业改制、资产重组、产权转让以及资本运作、大额度资金使用,重要改革方案和公司章程、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企业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下属控股公司的设立、停止运营、注销和重大股权变更等;
(三)企业生产经营重大事项,包括:生产经营方针和年度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超预算资金的调动和使用,对外大额捐赠和赞助,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方面的重要措施;
(四)企业劳动用工,干部人事、分配重大事项,包括: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教育培训、考核奖惩、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及企业后备领导人员的确定,内部机构设置、调整和人员编制,工资体系调整和奖金分配方案,控股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的推荐、委派及考核;
(五)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包括:收入分配方案、劳动保护、福利卫生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其他应当由公司党委研究讨论或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需要经过公司党委会讨论形成决议:
(一)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三)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公司人才规划和实施方案;
(六)公司党群组织重要人事任免;
(七)公司党委的相关制度;
(八)其他需要公司党委讨论决定或参与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需要经过公司党委会讨论,提出方向性、原则性的意见或建议:
(一)公司发展战略规划;
(二)公司经营方针、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年度财务决算方案、投融资方案、年度经营计划;
(三)公司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
(四)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及调整;
(五)公司运营中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六)其他需要公司党委讨论提出方向性、原则性的决策意见或建议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党委议事一般以党委会议的形式进行。党委会议议题原则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由党委副书记、其他党委成员提出建议,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议的,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或者党委成员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会议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党委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党委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表达。议题涉及的分管党委成员应当到会。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或者其他党委成员召集主持。
第二十四条 党委会议研究决定事项,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以党委会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事项,应该暂缓表决。
第二十五条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在深化改革中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